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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ICP经营许可证没有全国和省内的差别。申请ICP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以下的申请材料,包括了:

1、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3、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5、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6、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7、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8、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答:

通过成功率和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有直接关系。以ICP经营许可证为例,申请ICP经营许可证,是需要满足以下的申请条件的:

1、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2、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

5、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6、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 安全管理制度。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上海地区无需办理电子公告服务备案。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答:

并非同一种资质。以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为例,2013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文)的规定,“设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审批”和“从事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项目已经取消。出版物全国连锁经营单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条件的,可依法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出版物总发行资质;不符合出版物总发行单位条件的,可依法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08年3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以署长令的形式正式公布《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并于4月15日起施行。这是自2005年12月1日《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施行以来,新闻出版总署首次颁发新闻出版管理方面的规定,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出版管理体系。 此次颁布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共9章63条,相比1997年颁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也加强了服务性。此外,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的事项,比起旧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更加宏观,事项也少了很多。

答:

申请ICP经营许可证通常需要60个工作日左右的时间。申请过程中,申请企业需要准备包括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在内的申请材料,费用详情请咨询线上顾问。

答:

需要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公司。此外,在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企业是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的,包括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4、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答:

所谓租赁合同(Lease Contract)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答:

合资公司申请ICP经营许可证需要经过更加复杂的审批,我们这边只做内资公司的ICP证申请,抱歉。对于内资公司来说,在ICP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实现方式、覆盖范围、 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经营者应能提供全天24小时的通信联络手段。有受理用户申告、及时处理用户故障的服务保障措施和迅速修复系统故障的能力,并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信息安全保证措施。包括信息内容的安全、网络运行的安全、安全保障责任制等安全保障制度(拟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见相关附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证书)。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答:

是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答:

可以是公司负责网站的人,不过一般建议用法人,这样好一些。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三条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根据《关于界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性质的批复》(信部政函[2002]180号,2002年4月26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包括利用互联网站向用户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网上广告、制作网页以及其他网上应用服务等。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目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新闻机构的电子版报刊;企业、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的各类公益性网站和对本单位产品或业务进行自我宣传的网站等。这些网站不向上网用户收取费用,也不利用互联网站直接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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