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必要性
2017年12月26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原市财政委、市安监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11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该《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和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办法》有效期将于2023年2月28日届满,为继续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促进工伤预防、营商环境优化等方面的作用,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21〕8号)等规范性文件续期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延长〈深圳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期通知》)。
二、目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可以发挥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通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工伤风险提高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或少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有利于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可以降低全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平均缴费费率,减轻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从而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三)有利于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继续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促进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
三、主要内容
一是《延期通知》明确延长《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即延长《办法》的有效期一年。
二是《延期通知》明确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衔接措施。由于广东省已经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延期通知》规定,广东省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确保将来广东省出台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后,省市浮动费率政策可以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