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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03-13 14: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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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背景

        为鼓励深圳市单位进一步融入国家和省科技创新生态体系,2018年10月我委印发了《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2019年,市政府出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19〕1号),在确立的“一类科研资金、五大专项、二十四个类别”科技计划体系中保留了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鼓励深圳市单位组织整合科研力量,积极承担参与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活动,对获得国家和广东省正式立项和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一定比例予以配套。

        自2018年《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较好地鼓励和支持了我市单位参加国家和省的重大科技项目,在国家和省科技创新事业中,发挥深圳力量,发出深圳声音。结合近年配套项目实施情况,我委对2018年《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予以修订,以便进一步减轻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负担,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升放管服效能。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管理职责与分工,资助方式、条件与标准,申请与审核,资金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7章18条。

        1.总则。明确了办法设立的依据、配套资助的使用范围和组织原则。涉及第一至三条。

        2.管理职责与分工。明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和分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预算编制、指南发布、受理审查、组织审计和公示、计划下达及资金拨付等;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配套资金规范使用、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验收结论及相关财务报表等。涉及第四至五条。

        3.资助方式、条件和标准。配套资金采取前配套或后配套资助的扶持方式:配套项目原则上采取后配套方式;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的项目,可采取前配套方式。对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等其他情形的最高资助金额进行了限定,并对承担的国家和省、牵头和参与的项目采用不同的配套比例。涉及第六到第八条。

        4.申请与审核。对项目的办理流程进行了规定,要求获得配套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签订的合同或任务书开展项目实施。涉及第九至十二条。

        5.资金使用与管理。明确了配套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中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前按照国家和省签订的合同或任务书和相关要求规范使用。对国家和省的验收通过项目的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不通过、终止或撤销等情形的,规定了配套资金退回金额确定的方式。涉及第十三至十五条。

        6.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对工作人员、承担单位、专业服务机构等违规违法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涉及第十六至十七条。

        7.附则。对施行时间和有效期进行了规定。涉及第十八条。

        (二)主要特点

        1.资助多样化。配套资金采取前配套或后配套资助的扶持方式,对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或者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有明确配套要求可采用前配套或后配套资助,对没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项目采用后配套资助。

        2.申请便利化。对采用后配套资助的项目,申请单位可在国家和省验收通过之日起下两个年度内就上级到账资金(仅限2021年及以后到账的)申请配套资助,减少了同一个上级项目因上级资助资金到账年度不同导致的多次申报的情况。

        3.配套差异化。国家和省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原则上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出具配套资助承诺函,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文件没有明确配套资助要求等其他情形,项目申请单位有自筹资金的,牵头承担国家项目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1,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5;牵头承担省项目的配套比例不超过1:0.5,参与承担的不超过1:0.25。

        4.实施简便化。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签订的合同或任务书开展项目实施,无需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任务合同,并按年度报送国家和省项目的执行情况,按时抄报正式验收意见。

        5.资金安全化。采用前配套方式资助的项目,应及时抄报验收情况,国家和省项目验收通过的,存在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所获得的配套资金;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项目,要求按照资金专项审计结果退回资助资金,并且不低于上级收回资金退回额度所获得的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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