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印发,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将《办法》续期?
《办法》自2020年4月推行以来,对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结果,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全市政府采购参加人的一致认可。从执行情况和评估情况来看,继续在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中执行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制度是必要的。因此,市财政局结合执行情况,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在此基础上按相关规定进行续期。
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分成了不同的标段,是否适用评定分离?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单个项目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的,不适用评定分离”。
三、评审委员会可以随意推荐三个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吗?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综合评分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作为合格的候选中标供应商。
四、采购人领导班子有5人。某重大项目定标时3人到会,举手表决环节,2人选定A供应商,1人选定B供应商,A供应商是否可以成为中标供应商?
不可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由采购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组成,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在候选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十七条规定“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得票数超过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半数的,方可确定为中标供应商”。按此规定,该单位领导班子有5人,即重大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是5人,3人到会,到会人数超过班子成员半数,可以召开定标会议;但是A供应商只有2票,得票数未超过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5人的半数,因此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五、某项目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项目政府采购品目是特定品目,定标委员会如何确定人员构成?
按照《办法》重大项目的要求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