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业经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商务局 广州开发区商务局
2023年4月12日
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 广州高新区2023年强经济促消费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高质量发展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关于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措施》(穗府〔2023〕4号),为减轻企业经营成本压力,提振我区商贸业强经济、促消费的信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
第三条 对2023年当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达到4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分别按其同期营业收入的0.6‰、0.7‰给予扶持,扶持金额分别不超过其同期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0%、100%。
第四条 对经认定且2023年当季度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的供应链产业园,园内当季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0.7‰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企业同期签立购销合同产生的本区地方经济贡献的100%。
第五条 依托“政府补贴+企业资源导入”模式,2023年投放4000万元助商惠民消费券,加快消费回补及潜力释放,促进消费扩容提质。
第六条 本措施第三条与第四条不可同时享受。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与本区签订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直接享受本措施。
第七条 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享受本措施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若扶持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区商务部门将另行制定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加强扶持对象履约管理。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