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上海市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2〕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件标准
(一)应在上海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二、组织实施
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服务云”)进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申报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待区级审核通过后在线打印由系统生成的《2023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见附件3),并报送至注册地(镇、街道区属公司)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见附件1)。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区经委根据评价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审核通过的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推荐。
未完成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在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时,须同时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
三、工作要求
(一)各属地单位要高度重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加大宣贯力度,确保企业了解掌握申报要求,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各属地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三)时间要求:各属地单位应于5月6日前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2 word版、相关盖章PDF版可适当延后)及在线导出企业申报表(两份纸质,无需佐证材料)报送至区经委。一家企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关于开展2023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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