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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0-04-30 05: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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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时期,关于“税”的事情,都不是小事。

         

        近日,一封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需引起纳税人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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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发布关于送达福州崇翔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涉及我局检查的福州崇翔贸易有限公司等十三家企业,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未查到十三家公司人员缴纳社保信息,多数企业税务登记从业人数为0人。” 

         

        经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研究,依照相关税收规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鉴于所查公司虽然有申报记录,但是注册地查找无此企业,“金税三期系统”查询无从业人员、无缴 纳社保信息的人员,无法联系实际控制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二)鉴于所查公司开票与其他的十二家企业集中在一起开具,涉及商品品目的范围广泛、无购进货物或租入设备的票据和银行支出,存在业务内容虚假、业务内容与合同内容及开票内容不符、无货虚开票、资金回流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点的规定,公司存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虚开发票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原则,认定该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


        综上,将该公司虚列业务开具的1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458070.73元)以及116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70679412.23元)定性为虚开发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如何界定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对“虚开发票”的行为给出了定义: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行了具体化: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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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开发票,查!罚!

         

        4月28日,贵州龙县法院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祝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某某系安龙县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6月取得贵州某商务有限公司无货物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发票金额9551379.55元,共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623734.55元。

         

        3月9日、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信息,共涉及416家企业,这些企业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税务机关移送至司法机关。

         

        这些企业当中,虚开税额最大的是南通奇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4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193份,金额18785.19万元,税额3005.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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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宝小编温馨提醒:千万别小瞧了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

        01、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相关税务行政处罚措施: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2、刑事处罚

        “虚开发票”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在减税降费的大环境下,税务机关势必会通过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管理和辅导工作,来保证减税降费的实际效果。在全面营改增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增值税已经成为影响国家税收和企业税负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而增值税以票控税的特性,决定了企业务必要加强对于发票的管理工作,避免相应的税务风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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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快讯】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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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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