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作品”拥有“作品著作权”吗?著作权归属问题如何解决?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英文缩写为AI。曾被入选为“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流行语”。但是,近期一件有关“人工智能”“大数据”生成的文章遇到了著作权归属问题,引起互联网行业的热议。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被称为著作权上的“作品”?以及其作品著作权人的归属问题?引起大家讨论……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从这个规定来看,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并不包括人工智能,因此可以说“人工智能”这个法律主体还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利用人工智能创造的“生成物”属不属于作品还有争议,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从目前来看,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是基于特定的信息自动生成的,很难讲这个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从现有的所谓人工智能的“作品”来看,只是局限于几首歪诗之类的,限于特定体裁,有点“蒙混过关”的意思,根本不能像人类一样进行“智力创作”。
从人工智能和法律的发展来看,当人工智能真的可以独立创作的时候,怎么约定著作权呢?目前国内外法律对此争议很大,假如人工智能有著作权,那著作权到底属于谁,是属于人工智能的技术开发者,还是人工智能的操控者?知识产权领域之前有个著名的案例,一只猴子拿着摄影师的相机给自己拍了张照片,这张照片的归属曾引发争议,是属于猴子、相机拥有者还是生产者?人工智能的著作权归属跟这个案例有类似之处。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可知,在我国享有著作权的主体为我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因此从法律上来讲AI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人工智能AI写的文章,诗歌等等,他能否被称为作品?
AI又称人工智能,人工智能技术是基于特定算法设计的计算机程序,其制成品就是计算机软件。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写出来的文章或诗歌,能否被称为作品的问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即,要想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具备以下特征:(1)具有独创性;(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3)属于人类的智力成果。
因为目前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仅限于人类的智力成果,所以,我认为至少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写出来的诗歌或文章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中国对著作权人的规定是:(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结合具体的规定,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应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看出,“作者”当属上述三类主体。
由此可见,中国的《著作权法》其保护的对象是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独创性的思想表达。想要了解更多“作品著作权”的信息,欢迎咨询公司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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