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缴!看不缴过后的法律风险!
注册资本是一个公司法概念,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不缴!创业者必须知道的关键词信息:
1、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如果非要为这个承诺加上一个期限,不要超过公司经营期限就可以;
2、注册资本已经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就是说理论上“一元公司”可以存在,最高也没有限制,土豪随意!
3、股东实际缴存的注册资本。也就是会计上的“实收资本”,不再是工商登记事项,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基于“认缴制”,很多创业者错误解读,而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下“认缴不实缴”等于“认而不缴”、“可以不缴”。从而,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巨大、实缴能力不足的公司。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可以得出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结论。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知,股东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其认缴的全部资本。完全认缴制下的“认缴不实缴”不等于“可以不缴”。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可能成为创业者经常遇到的坑,看似简单实操复杂,采用“正确姿势”十分重要。想要了解更多“公司注册资本”的信息,欢迎咨询公司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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