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电作品登记的弊端 类电作品的认定标准
很多人可能都不是很了解什么是类电作品,甚至谈不上类电作品的保护,那么您知道类电作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吗?类电作品登记的属地又有哪些是需要好好注意的呢?今天就让公司宝小编来给您好好科普一下关于类电作品登记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
类电作品登记的弊端
(1)登记方面
由于目前版权登记需要提交素材光盘,一份登记对应一份素材,所以目前尚不明确“类电”登记与计算机软件登记是否会存在交叉障碍。在韩国,上述两种登记分属不同的机构管理,所以韩国的做法是登记两遍,而我国为一个部门管理,会有产生矛盾的可能。
(2)认定“类电”并不能显著降低举证压力
在各国进行“类电”比对时,都还是需要原告提供双方游戏画面各部分的比对情况,因为“类电”的相似性也是以“画面近似”为前提的,所以在针对换皮游戏的维权时,“类电”作品的思路就没有太大作用了。(这里指的是玩法系统相似而不是动作等画面相似——注)
(3)“类电”也是一把双刃剑
认定权利人的游戏是“类电”的同时,是否也意味着被告的游戏也是“类电”呢?——因为同类型作品才存在比较的前提。因此,案件被告是否在日后也可以持生效判决进行己方游戏的维权,并主张“类电”。
类电作品的认定标准
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之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从一定的程度上说,短视频也属于类电作品,但是剪辑类型的短视频是否为类电作品还是存疑的。
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类电作品登记的相关内容,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扫码咨询我们的行业专家,我们将给您提供专业高效的代理记账、著作权登记等相关的解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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