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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弄明白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多退税!

        更新时间:2019-10-14 06: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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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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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宝小编划重点!!!


        《方案》提出三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01、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


        进一步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鼓励地方在经济发展中培育和拓展税源,增强地方财政“造血”功能,营造主动有为、竞相发展、实干兴业的环境。

         

        02、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

         

        03、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


        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  

         

        2019年以来,“留抵退税”新动作频繁。增值税留抵退税,备受企业的关注。企业到底怎样才能享受到增值税留抵退税调整带来的红利呢?公司宝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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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宝小贴士

        所谓的留抵税额,可简单理解为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所产生的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产生留抵税额的原因主要有企业建设期的大规模投资、服务行业的集中采购(进项抵扣的税率较高而适用的销项税率较低)等。

         

        进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时支付的增值税额,它对应于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在销售方已就此履行纳税义务后,如果采购方一直不能消化抵扣进项税额,就产生了阶段性的国家占用企业资金甚至纳税人重复纳税的问题。


        2019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0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02、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0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公司宝小编举例说明


        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当年4月底留抵税额42万元,5月份到10月份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万元、55万元、80万元、70万元、90万元和120万元。

         

        从中可以看出,4月底虽然有留抵税额,但无增量,应予以排除。5月份到10月份连续6个月的留抵税额均大于3月底的留抵税额,且10月底的留抵税额比3月底的留抵税额增加70万元,超过了50万元,因此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2019年9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公司宝小编举例说明


        假设甲公司2019年3月的留抵税额为10万元,2019年4月~9月每个月进项税额均大于销项税额,合计产生了增量留抵税额110万元,且9月留抵税额大于50万元。

             

        1、该纳税人满足其他增量留抵税额申请退税的条件,那么,甲公司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即为110-10=100(万元)。

         

        企业不能简单地认为,可申请退回的增量留抵税额就是100万元,而是要根据进项构成比例做进一步计算。

         

        2、如果甲公司2019年4月~9月共计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300万元,而这300万元包括了两部分:一部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70万元;另一部分为取得其他扣税凭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进项税额等30万元。

         

        那么,其进项构成比例为270÷300=90%,则甲公司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为100×90%×60%=54(万元)。


        公司宝小编认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真真实实给企业带来了福音:企业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企业完全可以根据具体内容对比是否适合退税条件,符合的话,就可以放心的退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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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增值税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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