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是什么样?很多北京的企业都想进行“专精特新”认定,因为认定该项目,就能获得国家的奖励扶持,对公司以后的发展也是有很大的好处,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北京地区进行“专精特新”认定的相关内容。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条件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专精特新”内涵的中小企业。已列为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2.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核心团队具有较好的专业背景和较强的生产经营能力,有发展成为相关领域国际领先企业的潜力。
3.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
(二)专项条件
1.经济效益。企业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增长较快;近两年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范围。
2.专业化程度。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三年及以上,且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较高。
3.创新能力。近两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居行业前列,近两年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重较高。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研究院、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
4.经营管理。企业运营效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成效,拥有自主品牌;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三)其他条件
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具有主导产品(服务)。主导产品(服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导产品(服务)应属于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及其技术路线图中的有关产品;或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符合北京市重点鼓励发展的高精尖产业,并根据产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
2.主导产品(服务)近两年处于正常生产(运营)状态,并享有较高知名度,在细分市场占有率居全球或全国前列,对企业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贡献度较高。
3.主导产品(服务)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一定数量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且产权明确,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4.主导产品须通过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此外,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也可自荐,自荐条件分为基本条件、经营条件、创新能力、专业化程度、精细化程度、激励条件六类,符合基本条件的即具有申报资格,其余五类条件根据企业填报具体情况,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具体如下:
(一)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
1.在北京市内工商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的划型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 符合北京市城市战略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优先支持十大高精尖产业和硬科技产业。
3.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50%以上。
4.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且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
(二)经营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营业收入。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
2. 净利润。近两年企业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万元。
3. 企业估值。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
(三)创新能力
1.主导产品属于产业链“卡脖子”环节,或属于关键领域“补短板”,或属于填补国内(国际)空白,或有效实现进口产品替代。
2.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首台套产品认定,新技术新产品的数量(包括在研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和生物类似药II期、III期临床批件数量和药品批准文号等数量)。
3.获得与主导产品(服务)相关的其他知识产权数量(如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等) 。
4.近两年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均不低于5%。
5.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四)专业化程度
1.主导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2.企业拥有自主品牌。
3.企业为龙头企业、大企业或重点工程项目提供配套产品(服务),并签订合同协议。
(五)精细化程度
1.企业获得技术、质量、工程、环保、安全等资质或资格认定。
2.企业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或业务系统云端迁移。
(六)激励条件
1.近两年主营业务平均增长率10%以上,或近两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10%以上。
2.近两年企业主持或参与制(修)订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数量,或近两年主持或参与国家重大科研课题数量。
3. 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4. 有上市计划(已向证监局提交IPO报辅申请并获受理;或已签订保荐机构)(含新三板精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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