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规定条文是什么
对于一个公司来说,一些比较重大的决定都会通过会议来进行决定,那么公司的决议也是有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今天公司宝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相关规定,下面就和公司宝小编一起看看吧。
公司法规定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规定条文
【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注解
本条在具体运用中,要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瑕疵种类作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的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 22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同时意味着,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所作出的决议超过起诉期间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被解释赋予了关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规定的溯及力。但是在该类撤销权之诉中,原告有可能很本就不知道决议作出这一事实。新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之后应如何吿知股东,亦未规定不告知的法律责任,这对保障股东撤销权十分不利。
此外,有观点认为,召开会议井作出决议,是公司意志的形成过程,而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題的规定(四)》 第5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这与《民法典》明确将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的决仪行为,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保持一致,体现出了对《民法典》的严格贯彻与执行。
应用
1.提起决议效力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是什么
虽然《公司法》第22条对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原告范围作了限制,却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其具体含义存在一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条规定,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2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吿,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确立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决议效力瑕疵之诉区分为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三种。其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 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 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3.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 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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