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的规定 股东会有什么职权
公司法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的规定,股东会有什么职权?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里面的最高权力机构,有责任也有必要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那什么事项才算是重大事项,需要由股东会来决定呢?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公司法对于股东会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由全部股东共同组成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各种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高决策权的机构,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
股东会有什么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职权,可以归纳概括为几个方面的内容:(1)投资经营决定权;(2)人事决定权;(3)重大事项审批权;(4)重大事项决议权;(5)公司章程修改权;(6)其他职权。
注意,本条在运用的过程中还需遵循其他法律的规定。比如第6项“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其决策仍应以遵循《公司法》的规定为前提,尤其是《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另外,第11项“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不能以公司章程的规定剥夺本法所规定的属于股东会之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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