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 如何理解“发起人”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那么发起人的限制又有哪些呢?公司宝带您了解: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限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 解
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就中国公民而言,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或者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就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就法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证券法》第9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也做了严格限制,规定发起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但不包括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并且中外合资企业作为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1/3,自然人不能作为发起人。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和资格的限制,除了对发起人住所的限制性规定外,对于其他方面的资格限制,《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适用《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如何理解“发起人”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条第七十九条 【发起人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注 解
本条是强制性规范。首先,明确规定了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义务。公司的筹办是公司设立完成的重要前提。公司的筹办事务包括材料的准备、申请文件的提交、召集主持召开创立大会等程序性事务。其次,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的规定突出了发起人协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此协议的内容除符合本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同时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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