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条文解读之负责商标管理的机构的规定
很多企业都加强了对于品牌商标的建设,这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平台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商标受到侵犯的时候,有企业违法商标法律法规的时候,有哪些机构、单位来进行处理呢?接下来就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新商标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及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的规定。
立法背景
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以及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是行政部门的一项职能。设立专门机关,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以及处理商标争议,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先后由中央私营企业局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1978年国家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后,内设商标局。根据 1982年颁布并于 1993年 2001年两次修正实施的《商标法》,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职权或应权利人请求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中明确相关事务的具体管理部门,能够使有关部门的地位得以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并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避免错位、越位、缺位等现象的发生,从而真正保证有关事务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二条的规定。2013年《商标法》修改维持了现行规定,没有作任何修改。
新商标法条文解读之负责商标管理的机构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商标注册和管理主管部门以及商标争议处理部门,为两个部门。
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部门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里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本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即是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为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除此之外的任何其他部门和机构都不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 2008年7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8号)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另据2008年9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各司(厅、局、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工商人字[2008]195号)规定.商标局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商标局下设综合处、申请受理处、审查一处、审查二处、审查三处、审查四处、审查五处、审查六处、审查七处、审查八处、地理标志审查处、国际注册处、异议形审处、异议裁定一处异议裁定二处、异议裁定三处、异议裁定四处、商标信息档案管理处、变更续展处、法律事务处、商标监督管理处、商标审查质量管理处、计算机系统管理处、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24个职能处,编制285人。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具体规定,依法履行其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机构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前文内容,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商标争议处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专门队伍和人才。目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法律要求设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并依法作出裁决。其主要职责是:对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商标撤销裁定,应当事人请求进行复审:对当事人提出的商标争议申请进行审理;依法认定驰名商标;依法参加商标评审案件的行政诉讼。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置9个职能处:综合处、案件受理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案件审理三处、案件审理四处、案件审理五处、案件审理六处、法律事务处。各业务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事务。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内设机构,二者是平行的。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增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隶属于商标局,其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相当于“自己当自己的法官”,显然违背公正性的要求。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虽然都对商标事务具有管理权,但二者各自管理的事务并不相同。当事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对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应的部门提出申请或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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