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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之公司股权确认诉讼规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15: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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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成立的时候是需要对股东的股权进行确定的,如果不处理好的话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到时候就只能面向公堂诉讼处理了,那个时候就为时已晚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公司法之公司股权确认诉讼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公司法之公司股权确认诉讼规定

          一、司法之公司股权确认诉讼规定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20)18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会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德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公司股权确认诉讼是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等法律来执行的,当然具体还是要根据实际中的诉讼案件来。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之公司股权确认诉讼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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