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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质量保证功能

        更新时间:2021-11-02 16: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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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质量保证功能,在商品或服务上载有相同商标,不仅意味着这些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的来源出处,而且代表着一致的、稳定的质量,这就产生了质量保证功能,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质量保证功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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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等全国各地购买“农夫山泉”牌的矿泉水,所购买的矿泉水的质量不统一吗?在上海的平行进口商店购买一包日本进口纸尿裤,这个纸尿裤的质量与日本国内原产的、日本权利人授权在国内销售的商品质量一致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否具有质量保证功能?

        质量保证功能概念

        近代以来,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从事跨界经营的现象越来越多,商品的生产和服务的提供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经营活动。在商品或服务上载有相同商标,不仅意味着这些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的来源出处,而且代表着一致的、稳定的质量,这就产生了质量保证功能。同样品牌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不用担心在上海、北京、东京、巴黎、纽约等不同地点购买会存在质量差异。为了确保商标质量保证功能得到维系,《商标法》第42条第1款、第43条第1款等条文明确要求商标受让人、被许可人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质量保证功能并不向消费者保证载有相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高水准的质量,也并不约束商标权人只能固守原有商品的原料配方或服务提供方式。而只是保证具有统一的、稳定的并符合消费者期待的质量。加多宝公司请求王老吉公司停止使用“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认为广大消费者会误以为被告刚刚生产的且配方根本不同的此红罐“王老吉”就是过去原告生产经营的彼红罐“王老吉”。法院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因使用标识所造成的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即商品提供者的混淆或误认,以及商品提供者关系的混淆或误认,而不是两种不同配方的产品特性的混淆或误认。即使会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新产品是沿用原来配方,这种混淆也并非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混淆。标识具有质量保证功能,标识权人也负有保证商品质量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标识权人生产的产品只能固守一种配方。标识的质量保证功能,是指标识在消费者心目中代表了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并保证它们能达到他所期望的水平。标识具有质量保证功能,并不意味着标识就是质量的保证书,更不意味着商品只能按照原有的工艺、流程、配方等来生产,标识权人完全可以改进产品,亦有权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生产多种不同配方和口味的产品,当然也有权放弃原来配方而生产新的产品。

        在手机翻新案件中,法院常基于质量保证功能作出判决。比如被告人出售翻新机,但却明确告知购买人该手机为全新机的行为,法院往往基于质量保证功能进行分析。“对于注册商标而言,商标法首先保护的是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即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对注册商标进行混淆性使用,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和广告宣传功能是从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中派生出来的。消费者之所以要'认牌购物’,即通过商标来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基本的交易心理在于,在通常情况下,标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企业或者是经过该企业商标授权许可的其他企业,标注同一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应该基本一致或基本稳定,依靠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商品(或服务)。与新手机相比,翻新手机在部件、形态和品质功能等方面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此一来,被告人将翻新手机作为全新手机销售的行为已经使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导致消费者对翻新手机与全新手机的来源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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