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关于被许可人使用有关标识权益归属的争议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关于被许可人使用有关标识权益归属的争议,在商标许可中,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间创设并与商标一同使用的商业外观,究竟如何归属呢,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法院对于该抉择是怎么进行判定的。
美国《兰哈姆法》第5条规定,关联公司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归于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只要不以欺骗公众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则该等使用不会影响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再根据《兰哈姆法》第 45 条规定,许可关系属于上述“关联关系”的范畴。因此,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所产生的利益应当归于许可人,因为被许可人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关联公司”,被许可人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质量均由许可人控制。可见商标许可关系的这一重要规则是由质量保证条款所决定的。如果没有这层质量控制关系,则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利益归属于许可人的规则。问题在于,商标许可结束后,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间创设并与商标一同使用的商业外观,究竟如何归属?
在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争议纠纷中,广东法院认为该商业外观不具有独立性。如果将商标标识作为包装装潢的一个组成部分,即商标与包装装潢已经融为一体,此时不应将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其他组成部分割裂开来,应将包括该商标标识在内的包装装潢作为一个整体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本案所涉包装装潢可以看出,其最吸引相关公众注意之处在于红色主调和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三个字,“王老吉”三个字已经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组成部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已经成为该包装装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商标与包装装潢已经融为一体,不可分离。各构成要素作为一个整体在市场上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最高法院在上述案件中指出该商业外观具有独立性,但其权益归属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有。本案纠纷发生的特殊之处在于,许可使用期间形成的特有包装装潢,既与被许可商标的使用存在密切联系,又因其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独立权益的属性,而产生了外溢于商标权的商誉特征。加多宝公司在设计、使用及宣传推广涉案包装装潢的过程中,始终将作为广药集团注册商标的“王老吉”文字在包装装潢中进行突出使用,客观上使包装装潢同时指向了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消费者亦不会刻意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而会自然地将红罐王老吉凉茶与广药集团加多宝公司同时建立联系。实际上,涉案包装装潢中确实也同时蕴含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品牌的影响力,以及加多宝公司通过十余年的生产经营和宣传推广而形成、发展而来的商品知名度和包装装潢的显著识别效果。
美国法院在一个案件中认为商业外观具有独立性,归属于被许可人,被许可人的继续使用不构成侵权。该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侵犯其(联邦注册)商标权和(普通法)商业外观权,请求法院发布禁令禁止被告销售。原告 PCA 拥有“Magna Doodle”注册商标,1992 年与 Tyco 达成该商标的许可协议。1997年,被告 Fisher-Price 与 Tyco 合并,成为该许可协议的概括承受人。原被告之间因为许可协议价格条款的争议,在2003年12月31 日终止许可关系。根据该许可协议,被告从2004年1月1日开始的半年内销售库存的商标商品。被告同时开发和推广了一种称为“Doodle Pro”的替代商品。这种新商品及包装与被告销售的最后一款“Magna Doodle”几乎相同,但这个包装是被告设计的。美国法院的裁判要旨有三点:被许可人无可争议地享有该商业外观;许可协议并未将该商业外观转让给许可人;“Doodle Pro”标识并未侵犯“Magna Doodle”的商标权。法官认为被许可人设计并使用了该商业外观并使该外观产生了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该外观与注册商标一起使用的事实就该外观是否指示许可人作为产品来源而言,说明不了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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