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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保护范围的争议

        更新时间:2021-11-02 16: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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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保护范围的争议,就像商标的广告功能一样,任何一个商标都具有信誉承载功能,因为一个商标经过实际使用之后,或多或少都会积累商誉。驰名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最为显著,各国商标法通常以驰名商标反淡化的方式予以其制度化保护。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是怎么规定该条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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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保护范围的争议

        我国《商标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国有些法院在个案中也为普通注册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提供保护,但存在一定争议,主要担心其边界的不确定性会阻碍商品或服务的流通。比如在“不二家”案中,被告将原告的糖果分装到不同包装盒,杭州余杭法院认为这是损害商标信誉承载功能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法院指出,商标的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于商标的侵权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论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后果,均可以直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虽然被告分装、销售的三种规格的涉案产品中的糖果本身系来源于不二家公司,且其使用的三种规格的外包装上也附着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从相关公众的角度来看,并未产生商品来源混淆的直接后果,但是商品的外包装除了发挥保护与承载商品的基本功能外,还发挥着美化商品、宣传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等重要功能,而被告未经不二家公司许可擅自将不二家公司的商品分装到不同包装盒,且这些包装盒与不二家公司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因此,被告的分装行为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同样是杭州法院,同样针对平行进口的商品,针对被告不改动商标、商品和包装的行为,杭州中院认为不同市场的商品销售行为不会损害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你赞同哪种判决意见?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未对平行进口的大王婴儿纸尿裤重新包装亦未对商标标识进行改变,商品、商标标识与大王制纸会社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婴儿纸尿裤具有同一性,因此其行为并未损害商标标识来源的功能。

        其次,产品存在差异是生产者根据市场的需求,所采取的细分市场的营销手段,而产品的品质则指的是商品本身所应该具有的质量。不同市场细分情形下的产品对应的是不同的消费习惯与消费层次的消费者,因而其商标所承载的信誉分别体现于不同的消费群体中。相关公众对商标信誉的评价,在在于各个等级、不同销售市场的产品上,不能认为产品分散于不同的销售市场就会损害其商标信誉。虽然被告在所销售产品的中文标签中标识了大王制纸会社在中国国内的进口商、总代理商大王用品公司的网址而非大王制纸会社的网址,但并非对商品、商标的改动,并不损害涉案商标品质保证功能及商标所承载的信誉。回渗率仅为婴儿纸尿裤的一个指标并非全部,即便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大王婴儿纸尿裤与中国国内销售的大王婴儿纸尿裤上有所差别在被告保证了商品的原产性,并未对商品进行任何人为的改动的情形下,商品的质量始终处于大王制纸会社所设置的管控条件下,商标品质保证功能并未受到影响,商标所承载的信誉亦未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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