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法》第44条规定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法》第44条规定,了解过商标法的企业人肯定知道,商标法包含了很多条规定,每条规定对商标注册人来说都很重要,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法》第44条规定:
《商标法》第 44 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4条、第10条、第1条、第12条、第19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规定,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本条是在程序上对商标申请提出要求,是当事人在无效阶段可以援引的绝对事由,但也常用于规制商标申请阶段的恶意抢注情形,核心精神是引导当事人在商标申请、无效程序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法》第44 条因与诚实信用原则相通,可与《商标法》第7条一起成为商标注册、撤销、无效及相应诉讼的法律依据。依照该条款的文义,该规定适用于已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而不适用于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但是,对于在商标申请审查及核准程序中发现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若不予制止,等到商标注册程序完成后再启动无效程序予以规制,显然不利于及时制止前述不正当注册行为。因此,前述立法精神应当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无效程序的始终。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相应诉讼程序中,若发现商标注册申请人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参照前述规定,不予核准注册。比如我国有法院指出,美国俱乐部在明知中国美国商会在先使用“AmCham”这一标志的前提下,仍然在多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大量申请注册“AmCham”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有违商标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 2014 年《商标法》第44条第1款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规定,美国俱乐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此前在《商标法》第4条尚未修改及第7条还未被直接援引的背景中,第 44 条成为治理大量恶意注册商标等情形的条款。如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灵隐寺是浙江省杭州市一座历史悠久的佛教寺院,在佛教界享有较高知名度普通公众一般易将“灵隐”视为该寺庙的简称。“灵隐”一词含义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申请人将“灵隐”二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和商业使用,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标示服务与申请人之间存有某种特定联系,有损灵隐寺的对外形象、声誉,伤害宗教感情。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6、16、25、30、35、42 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苏堤春晓、南屏晚钟、雷峰夕照、断桥残雪、六巡江南、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姚启圣等上千件商标,多涉及景点名称、古诗古词等,考虑到灵隐寺的知名度以及被申请人对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情况并无合理解释,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 41 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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