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亚洲和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内容
电子商务行业在亚洲以及其他国家都得到了比较好的发展,每一个国家对于每一个行业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监督管理,那么,在亚洲以及其他国家关于电子商务有哪些规定内容呢?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电子商务法关于亚洲和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内容
1,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8 年 4 月,新加坡政府颁布了《电子商务政策框架》,并设立了“新加坡一号”示范项目。1998年6月29日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法》,全面规范电子商务的活动。1999 年颁布了新加坡《电子交易(认证机构)规则》和《认证机构安全方针》,作为《电子交易法》的配套法律。《电子交易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的基本内容和电子签名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的一般效力与规则,电子合同的成立、效力、归属,电子记录与电子签名的安全性要求,数字签名的效力与责任,认证机构的设立、义务及其行为规则等内容。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遵循技术中立与技术特定化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认证机构管理方面,采取政府监管和市场自由相结合的方式。
2,马来西亚的电子商务立法
1997 年马来西亚颁布了《数字签名法》,是亚洲最早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数字签名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签名问题。其主要内容是:遵循技术特定化原则:只有经数字签名的数据电文方可认定为书面文件,具有书面形式文件的效力,并可执行:只有经数字签名的数据电文方可视为原件,并可执行:认证机构必须符合资格要求,并依法经过政府特许,方可执行认证业务。认证机构硕接受主管机关的严密监管。
3,其他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1)日本
日本于2000 年6 月发布了《数字化日本之启动--行动纲领》,提出实现“数字化日本”的目标。关于电子商务提出建立高度可信的网络商务平台,搭建电子认证系统,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推进跨国界电子商务活动。2000 年,颁布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自2001年起施行。在法律上承认电子记录中的电子签名,推定附有电子签名的电子记录的真实性,认证服务规范等。
(2)韩国
韩国于1999年2月颁布了《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7 月正式生效。该法分为总则、电子通信信息、电子商务安全、电子商务的促进、消费者保护、附则共6章,内容全面。为了具体实施《电子商务基本法》,还制定了《电子签名法》
(3)印度
印度于1998 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法》,在法律上承认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同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支持法》,对合同法,证据法等进行了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 年顾布了《信息技术法》,对电子记录和数字签名的应用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4)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 1998 年颁布了《私权利保护法》,确立了信息私权保护原则和个人信息采集方式及目的。1998 年颁布了《计算机和证据法》。1998年3 月颁布了《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构造》。《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构造》是澳大利亚在电子商务立法中的一份很重要的文件。1999年6月由总检察长向联那议会提出了《电子交易法室》,该法室在 1999年6 月和 1999年 10 月分别在下议院及上议院发表,并在 2000年3月15日正式公布。该法案是由电子商务专家组依据联合国国际留易法秀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而起草的,在电子认证方法方面,采取了市场导向与技术中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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