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
我国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比较重视,而相应的电子商务法也被列入我国《电子商务法》的现状第二类立法项目。那么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哪些需要遵守的原则呢?接下来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电子商务法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
1、技术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技术中立原则,是指政府或立法机构对于各种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软件、媒体等采取中立的态度,由实际从事电子商务者和信息服务中介商自己根据技术发展选择采取新的或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技术,政府应当不偏不倚,鼓励新技术的采用和推广。
(1)对不同贸易形式中立
对传统贸易、电子商务贸易或其他贸易活动,电子商务法对其应该是一视同仁的,不应该限制这种贸易,而厚对那种贸易。贸易形式或手段,不能成为电子商务立法的差别标准。
(2)对不同当事人中立
参与电子商务的国内外当事人、商家、消费者和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对国籍、地点、形式,都应该是同等对待的,不能厚此薄彼。法律的歧视,将会阻止电子商务的发展。
(3)对不同技术中立
电子商务交易所使用的不同技术,是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基础,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实所没有影响。对于注册技术、安全技术、加密技术、支付技术、结算技术和配送技术等,不能有任何歧视。
(4)对不同通信和交易形式中立
不同的通信和交易形式,只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手段,电子商务法不应有差别,多种通信和交易形式的发展和应用,正是电子商务竞争的表现,也是促进其进一步发展的途径之一,另外,多通信和交易形式的发展,有利于资源的配置和社会的进步。
(5)对不同形式的法律中立
电子商务法应在传统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和实施,不应该出现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平等的现象。不能将传统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也不能因是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而高于传统的法律规范。正确的做法是保持中立。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市场导向原则,是指电子商务法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市场导向原则,消费者可在政府介入程度最低的情况下,在网络上自由买卖商品或服务。该原则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
(1)从政策的角度
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促进电子商务交易形式的普及和运用,电子商务需要法律规制,也需要政府管制,但是,所有这些强制性规制只是为了给电子商务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尤其是电子商务还是一种新生事物,许多规范尚需要探索和实践,国家应当鼓励和尊重市场导向。在市场准入方面,政府应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在税收方面应鼓励企业采取电子商务,同时积极寻找课税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2)从法律规范的角度
电子商务法应尽可能地为当事人自治和行业自治原则留有余地,在交易某些领域的法律规范仍然强调引导性、仟意性,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原预留充分的空间:在法律实施领域区持自治原则,只要现行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或者不视为违法的,只要法律没有强制规定,那么当事人之间的安排就是合法的。这种态度有利于商家不断地探索电子商务运行的经验和习惯有利于形成成熟的行为规范。
3、体系化和必要性原则
(1)体系化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体系化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要得到较好的实施,一个很关键的要求就是法律之间应当衔接妥当、互相兼容,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也必须要和其他法律互相兼容、互相协调。否则,如果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障碍,就需要对现行法律做出修改和完善。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既是新法的建立,同时也是对旧法的改革和完善。
(2)必要性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国家对电子商务方面立法应该是必要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对于基于传统商务的立法,可能存在很多不适应,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对电子商务方而的立法应当是必要的。
4、功能等同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功能等同原则,是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通信与相应的其有同等作用的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的法往地位和待遇,现行的法律都是以纸质立件为基础而订立的,而电子商务中的各种信息都是存储在磁介质上的,一旦电子商务出现法律问题,在适用现行的法律时,因为磁介质信息不同于纸质文件,难以产生与纸质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会为司法实践带来困难和困惑,故在电子商务法中应实行作用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为电子商务适用现行法律扫清了障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持,如各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证据与传统书面证据享有同样的法律地位等。
5、国际协调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协调原则,是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尽量采纳一套国际上可接受的规则,以便排除传统法律中的障碍,为电子商务创造更加安全的法律环境,电子商务是无地域界限或超国界的商业方式,因此,它比传统商业活动更需要采取统一规则。在这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率先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的统一奠定了基础。事实上之后许名国家立法均采纳了《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术原则。因此,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也应当层量与《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这样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规范与世界接轨。与此同时,吸收其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既可以避兔走弯路,同时也可以减少摩擦和规则冲突,使我国立法一开始就融入全球电子商务大环境中。
6、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网络上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能小于其他环境下对于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国家应提供清楚、一致且可预测的法律架构,以促进对网络交易当事人的保护。从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来看,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侧重于具体技术问题的解决,而忽略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实际上,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而欧洲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则侧重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由于欧洲国家大部分是大陆法系,其在电子商务立法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以规定是必要的。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不仅要解决电子商务技术问题,也应当对消费者权着的保护加以规定。
7、安全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安全原则,是指确立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规范,便电子商务在安全和公平的法律环境下运行。电子商务法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的,在线交易给人们带来效率的同时,也会带来不安全因素。因为在线交易是全球性的、非面对面的,是以电子信息或数据电文为手段的,所以不仅有传统法律环境下的不安全因素,如对方丧失履约能力等,而且还存在特有的风险问题,例如交易当事人是否真实存在、资信如何等。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前提,也是电子商务的重要保障,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必须遵循安全原则。该原则体现在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支付、配送等法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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