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地理商标标志的保护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地理标志的保护,根据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的持有人,可以阻止他人将该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对于该规则的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地理商标标志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规定,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16 条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仍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从上述规定看,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高于其他普通商标,可以跨越商品或服务类别阻止相同商标的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不是对商品来源识别功能的保护,而是在原产地来源意义上的保护,实质是对名优特产的信誉承载功能的保护。因此,无论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或者即便在商品或服务上注明了真正的来源,只要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的原产地都应被禁止。比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使用他人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标示并非来源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者伴有诸如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等表述的,适用《商标法》第 16 条的规定。
地理标志还可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一方面,如果已经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则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专用权人可以依照《商标法》第 13条、第30 条等主张权利。无论基于地理标志,还是基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向他人主张权利,都应该是地理标志的持有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专用权人,所以地理标志条款是商标注册的相对事由条款。另一方面,一旦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其侵权判定规则就更为明晰。地理标志本身有明确的质量保证功能,其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时需要提交的商标使用规则中具有明确的品质、加工流程等要求,很容易判断他人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权,可以克服普通注册商标品质保证功能模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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