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现在大众对于版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尤其是很多企业,在公司注册之初,就会同步申请注册一系列企业商标,用来维护企业品牌价值以及形象,申请注册商标是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是不予通过商标注册的,今天公司宝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关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内容,一起来了解下!
新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是原《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次《商标法》修改对其内容未作修改。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对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驳回,不予公告:
一、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
这一规定非常概括,包含的内容非常多,比如不符合本法第章关于商标构成要素、商标禁用条款、本法第二章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等。举例来讲,《商标法》第八条对允许作为商标的标志的范围作了规定,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允许作为商标的范围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又如,根据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再如,本次《商标法》修改增加规定“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申请以国歌、军歌作为商标使用的,也属于本条关于“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不符合本法关于商标注册的规定,当然要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
二、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虽然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类似商品”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商品由于用途、功能、原料、销售场所以及整机与零部件关系容易被消费者混淆出处,容易被误认为是同一个企业生产的商品。在商标注册、管理实践中,如何判定哪些商品是类似商品,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采取明文列出类似商品名单的做法,有的国家则不具体列明,而是由商标审查员或者法官根据类似商品的定义、以往的判例、在使用中引起商品出处混淆的可能性等方面来作出。需要注意的是,类似商品并不局限在商品分类表所划分的同一类中,有些在商品分类表中不属于同一类的,也被认为是类似商品,甚至有些服务项目与商品也被认为是类似的。例如,家具和修理、油漆家具的服务业。“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比如使用同样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标。“商标近似”是指商标在发音、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似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是指已经成为注册商标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商标,是指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即商标局认为符合注册条件,在《商标公告》上公布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商标。初步审定的商标还不是注册商标。商标具有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如果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就使商标起不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本条规定对这种情形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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