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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1-11-18 15: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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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新《著作权法》既与在我国缔结并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相一致、相衔接,也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民法理论,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法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新《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保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的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的获酬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新《著作权法》将现行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限缩为“单纯事实消息”,明确了不适用《著作权法》、不受版权保护的仅仅是“单纯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同时增加了新闻单位职务作品的规定。这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深度媒体融合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设定了“紧箍咒”,即“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增加了调解权能和公示义务,规定了费率争议解决机制,明确了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增强著作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权限,强化了执法手段与力度。

        2021 年“六一”新《著作权法》开始实施,媒体和广大权利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利用新法进行维权,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这十年,文著协多次组织、参加修法会议,积极反映会员心声和行业诉求,联络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不断透过媒体发声。修法历程虽然艰难,进展缓慢,而且最后结果也有诸多遗憾,但十年修法过程本身就是对公众最好的《著作权法》宣传普及教育。十年间,公众版权意识大幅提高,社会法治环境有效改善,版权资产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每个人都是见证者、参与者、实践者。

        这组文章聚焦修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指导思想、广大权利人所关心的对故意严重侵权行为实行的惩罚性赔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版权行政执法的强化和权利人“法定许可”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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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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