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卖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法规
相信很多人都有过在网上购买产品的经历,在刚刚过去的双十一期间,大部分人都有在淘宝、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购买产品,对于购买的产品收到之后,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问题,是可以进行退货的。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在电子商务法中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如何进行规定的,一起来了解下相应的法律法规详情吧!
电子商务法关于卖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法规
1.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定义
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收到日起,七日内可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的一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办法。无理由退货是从法律上保证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后悔权”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自2014年3月15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无理由退货作出了明确规定,使以前在某些企业、某些情况下使用的无理由退货,在我国正式法律化。除特殊商品外,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内容。
2.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权益,但必须符合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第一,消费者定做的:
第二,鲜活易腐的:
第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第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上述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网络商品也应当七日无理由退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的商品,同样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执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网络购系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展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法规简要】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工商总局制定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于2017年1月6日以工商总局令第90号公布,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送货暂行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第三章退货程序,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目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第一,消费者定做的;
第二,鲜活易腐的;
第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第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特殊限制
(1)由于商品性质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斩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第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第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第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予以处罚。即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疗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整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2)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在执行网络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时,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所谓商品完好,是指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但是,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第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第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第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5.网络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程序
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商品,买卖双方通常不在一地,执行网络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在程序上有些具体事项,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做了明确规定。
(1)日期的计算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答收商品的次日起算。
(2)退货信息和方式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与消费者约定退货方式,但不应当限制消费者的退货方式。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免费上门取货,也可以征得消费者同意后有偿上门取货。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考虑网络商品销售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加方便和快捷
(3)退货商品和配件及赠品问题
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由于营销活动或商家促销等因素,所附配件、赠品,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关于随商品一起的配件、赠品,在执行七日无条件退货时,往往问题较多,争议很大。对此《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4)返还货款
返还货款是网络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关键环节。因为是电子商务交易,退款的时间、方式,以及退款的范围和款额的计算,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第一,退款的时间和方式。《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第十四条规定,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购买商品时采用多种方式支付价款的,一般应当按照各种支付方式的实际支付价款以相应方式退款除征得消费者明确表示同意的以外,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应当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二,退款的范围和款额计算。《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
对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的使用和返还有约定的,可以从其约定。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第十七条规定,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第十八条规定,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6.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能够完全恢每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可以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对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而再次销售的,应当通过显著的方式将商品的实际情况明确标注,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以上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网络商品销售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予以处罚。即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信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 万元以下的司款:情节严币的,资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
第二,自收到消费者进货要求之日起超过 15 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线的;
第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15 日未向消费并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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