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著作权法之“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亟待完善,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 5种“法定许可”情形,即报刊转载、茶科书选用作品、广电组织播放作品和录音制品等情况下,不需要过权利人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酬。这是为了满足国家经济社文化发展的需要而对权利人进行的限制,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自 1990 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以来,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实施条例》,对权利人的“法定许可”获得报酬权都没有规定救济保障机制,或者没有规定“法定许可”报酬的制定机构,或者报酬标准长期不能出台,尤其是没有规定使用者拒不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支付报酬的惩罚性措施。“法定许可”获酬权救济保障机制亟行完善。
1990 年《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1999 年国家版权局制定出台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规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报酬标准为每千字 50 元,直到 2014 年 11 月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才按照程序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重新出台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稿酬标准提高到每千字 100 元。
2001年 10 月,《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时规定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但是直到 2013 年 12 月,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才出台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教科书编写者应当每年向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按照每千字 300 元的标准付酬。
在《著作权法》2001年10 月第一次修改中,虽然规定了广电组织播放作品和录音制品属于“法定许可”,但是并未规定这两种“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作品报酬标准的制定机关。尽管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和权利人多次向全国“两会”提出议案、提案,甚至通过国务院参事、文著协副会长张抗抗向国务院领导提出建议,呼吁《著作权法》应明确制定机关,但是广电组织播放已发表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付酬标准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实践中,现行法规定的报刊转载、教科书和广电组织等“法定许可”制度执行状况堪忧。“法定许可”制度限制了广大权利人的许可权利,让数以干计的文摘类报刊、出版单位、广电组织在使用已发表的版权作品时获得了巨大的方便,从而推动了报刊业、教材出版事业和广电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但是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拒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规定权利人的“法定许可”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甚至没有规定广电组织“法定许可”报酬标准的制定机关,造成众多权利人无法从广电组织播放的版权作品中获得应得的报酬。
文著协从 2008 年成立开始,就高度关注广大权利人的这一诉求,多次深入作者群体、报刊社、出版社、广电组织调研,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征求会员意见,向有关部门提交完善“法定许可”制度的意见建议,并通过全国“两会”提出多次提案、议案。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文著协希望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即使用者应当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使用者信息和作品使用情况,使用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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