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案引发社会争议
著作权法之金庸诉江南“同人作品”案引发社会争议,2016年10月11日,著名武侠小说作家金庸认为“江南”(笔名,原名杨治)的作品《此间的少年》对其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将江南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致歉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500 万元;支付金庸维权合理费用 20 万元,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来看看该案件是怎么进行判决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涉案作品虽然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征、人物关系及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节所展开的具体内容和表达的意义并不相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告涉案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但法院认为,金庸作品及作品元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了特定的指代和识别功能,具有较高的商业市场价值。被告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涉案作品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并通过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的出版发行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金庸所享有的商业利益,获利意图明显。因此,被告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法院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治等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 168 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此案宣判后,引发了社会普遍关注。很多专家认可不构成作权侵权的判决,但同时也认为法院关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牵强附会,被告行为依法根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按照这样的判断标准,社会上的“同人作品”都可能落入不正当竞争规制范畴,进而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同人作品逐渐兴起,同人作品基于既有作品元素的二次利用创作产生新作品,与既有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有关单位应该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双方证据链进行审理,且应对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不正竞争抱有一定的容忍度,否则容易影响同人作品行业的发展。院在依法保护原创版权的同时,也应在法律的框架内鼓励创新励产业发展,法官的自由裁量应该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特点和市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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