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定商标生效的条件
商标在注册的过程中,都有一个步骤就是要将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告,只有公告期满,并且公告期间没有异议的,才是完成了商标注册。那么如果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在这期间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呢?具体又是如何进行裁定的呢?今天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以供各企业参考了解,赶快来学习下吧!
新商标法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定商标生效的条件
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定生效的条件,以及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条件及其注册时间的计算等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是在原《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上所作的修改。主要是增加了有关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
条文解读
一、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生效
根据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有关条文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的法定期限为十五日.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定期限为三十日。为当事人提供复审、诉讼的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子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立即生效。即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就丧失了复审权起诉权。
二、本条第二款对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注册时间的计算作了规定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依法提出异议后,商标局要调查核实,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因此,从各个环节的程序来讲,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因此,待异议不成立的裁定生效而对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时,如何确定注册时间就是一个问题。为此,本条第二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即取得注册的时间是在法定的三个月的异议期满之日。
三、公告期满之日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有关商标的特殊保护本条第二款还对商标公告期满前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有关该商标的使用行为作了规范
根据该规定,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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