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中华书局诉国学时代公司:古籍点校本也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之中华书局诉国学时代公司,古籍点校本也有著作权,2011年3月,中华书局以窃为名起诉国学时代公司的9个产品侵权,仅其中国学时代公司电子书一个型号的产品就索赔227844元,9案索赔共计1962632元,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事件回放:2012年8月,海淀区法院一审认定:(1)中华书局在本案中主张的以分段、加注标点和文字修订的方式完成的“二十五史”点校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国学时代版“二十五史”与中华书局版“二十五史”构成实质性近似;(3)国学时代公司主张国学时代版
“二十五史”为其自行校勘完成的主张不能成立;(4)中华书局版“二十五史”中的《史记》《三国志》已经超过50年版权保护期,国学时代公司对中华书局版“二十五史”中除此以外的其他著作构成一著作权和署名权的侵权。海淀区法院最终判决国学时代公司停止销售侵权电子书,并赔偿中华书局2万元。
一审判决后,国学时代公司提出上诉。2012年12月,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国学时代公司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其利用自动标点软件技术完成了“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点校工作,这与该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就具体创作过程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矛盾该公司关于独立创作的主张难以令人信服;由于该公司电子产品中“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内容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内容差异很小,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终审认定该公司侵权。
点评:本案的焦点在于,古籍点校本是否拥有著作权?国学时代公司使用的是不是中华书局的版本?一审、二审法院均确认了中华书局版“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独创性,认为其应该受版权保护。而且,实践中,国家版权局和多个法院通过不同形式的文件确认中华书局对“二十四史”及《清史稿》的著作权,并且确认中华书局是著作权人。这些年,中华书局已经向很多机构主张“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国学时代公司举证自己的版本是自己加工整理的,但是出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未被法院认可。
因此,尽管古籍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了,但是它的点校本如果具有独创性,应该受版权保护。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在国家出版基金资助古籍整理点校出版的情况下,古籍整理点校本的版权归出版社享有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文化的传承和普及?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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