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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百度文库侵权案:维权还要靠组织

        更新时间:2021-11-25 15: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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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百度文库侵权案:维权还要靠组织,2010年5月,盛大文学起诉百度文库侵犯其五部网络文学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5月,上海卢湾区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44500元。2011年8月,上海一中院做出终审裁定,准许百度撤回上诉,认定一审判决成立,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件关于著作权的相关内容。

        百度文库侵权案:维权还要靠组织

        2010年5月,盛大文学起诉百度文库侵犯其五部网络文学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5月,上海卢湾区法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盛大文学经济损失5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44500元。2011年8月,上海一中院做出终审裁定,准许百度撤回上诉,认定一审判决成立。

        点评: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百度文库是否适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享受的“避风港”原则?是否属于“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侵权?因此,首先搞清楚,百度文库是单纯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还是网络内容提供商,还是二者兼而有之的角色?它对于网友上传的电子书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明知或应知”范围等问题?这些都至关重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从原告包括删除通知在内的多次公证取证证据可以看出,百度公司明知涉讼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归属于原告及侵权链接的状况,未及时删除原告通知的侵权信息或断开链接,构成间接侵权”。百度公司以WAP搜索方式提供涉讼作品内容的行为使用户无须访问第三方网站即可获得完整内容,其已超出了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正常范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司以认定百度公司直接、完整地将涉讼作品放置在其服务器上,由用户以点击小说搜索方式向用户提供涉讼作品,该行为属于复制和上载作品的行为,并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构成直接侵权”。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删除通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百度公司应承担间接侵权和直接侵权责任,最终做出上述判决。

        该判决开创了无线频道的直接侵权行为认定的先河,同时50万元的判赔金额也达到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限额的最高标准。

        百度文库涉及很多作家作品,此前,2011年6月,湖南作家朱金泰率先起诉百度,后与百度达成和解,一本书获赔2万元。

        在国家版权局支持、指导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针对百度文库的侵权行为,联合作家群体发动了大规模的维权行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1年10月,百度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经过多次协商,达成战略合作,百度调整百度文库的商业模式,改进版权保护措施,推出百度阅读,与文著协、出版社、作家等版权方开展合作,在获得授权基础上,传播作品。

        无论是盛大文学获得法定赔偿最高额,还是朱金泰和解获赔,系列维权表明,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动监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统一组织,媒体的呼吁和权利人的广泛参与,发挥了重要作用。网络维权,还要靠组织。

        据了解,2011年,韩寒、慕容雪村等作家也起诉了百度和美国苹果,法院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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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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