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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一个不该错判的版权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21-11-25 15: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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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之一个不该错判的版权纠纷案件,国家版权局已经启动对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修订工作,有望在2013年上半年颁布新的稿酬指导标准,这将为作者与教辅出版方协商稿酬标准提供指引,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著作权法的相关内容。

        一个不该错判的版权纠纷案件

        2012年,一个不起眼的涉外著作权纠纷引起笔者关注。一位美籍华裔作家的一首长诗被国内一家大型教育出版社的语文课本擅自使用多年,法院仅仅判赔2000元。笔者详细查阅了有关报道、有关出版社收入涉案作品的语文课本的情况,发现法院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将本应属于教辅的语文课本,定性为享受“法定许可”待遇的教科书,明显弱化了出版社的侵权责任,这是一起不应该错判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先看看案情:作者于友泽,笔名江河,旅居美国。2012年他发现,自己发表于20世纪80年代的诗歌《祖国啊,祖国》被选入某大型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某义务教育语文自读课本中,达5年之久,该社未经他许可,也未支付相应稿酬,遂在回国时将该出版社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出版涉案课本,赔偿损失100万元。

        出版社辩称,该社在使用涉案作品前,已委托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代为转付稿酬。但因其长期居住国外,作品又署的是笔名,因此无法找到其住址,所以转付的稿酬无法送达,愿意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稿酬。

        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课本属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该社有权在课本中汇编于友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法院找到了该社曾经委托转付稿酬给于友泽但未能联络到他的相关证据,认为该社不具有不支付稿酬的主观恶意。于是,法院依据国家关于作品报酬支付标准、作者的知名度、涉案课本的性质等因素,判决出版社向于友泽支付稿酬及利息2000元,对于友泽要求停止出版含有涉案作品的涉案课本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的关键不在于出版社“支付”或“赔偿”的2000元高或低,最关键的一点是,出版社的涉案课本是教科书还是教辅?进而对于侵权责任怎么定性的问题。

        经查看该出版社网站,得到如下信息:该书书名开明宗义“自读课本”,而非教科书,且该书封面和封底均无教育部审定字样,该书与其他年级的语文自读课本排列于该网站“单学科配套教学资源”项下的“语文读本系列丛书”,该网页是这样宣传的:“一套由某教版教材编者、著名学者和全国优秀教研员倾力协作,为中小学生打造的优秀语文教学辅助读物。从小学到高中,与教材同步配套小学同步阅读初中自读课本、高中语文读本。”该书即在“初中自读课本“系列。进而介绍“自读课本的选文力求文质兼美……同时,与教科书配套使用,既可以为课内学习提供有益的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又可以成为教师考察、训练学生阅读能力的练习材料,甚至可以替换课内学习的课文,成为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一种鲜活的素材”。“自读课本是教科书的延伸、拓展和深化,两者相互呼应,相互衔接……”最最明显的是,该网站显示的该书封面为: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配套教辅图书语文:自读课本。网站证订单也是这样表述的。而且,在该网站另一页面,该书为“同步教学资源”。

        看到这里,我们就能够非常清楚地断定,收入涉案作品的书不是教科书,而是教辅图书。这本书对作者作品的选用,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先使用后付费”的规定。既然不属于“法定许可”,出版社就必须在编写出版前获得作者的授权,并且协商稿酬标准后,才能收入。否则,就是侵犯作者著作权。

        法院将该书认定为教科书,进而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大大降低了出版社的侵权责任,即出版社仅仅侵犯了作者的获酬权,仅仅没支付稿费。而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了包括涉案作品的教辅图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出版社的行为不但侵犯了作者的许可权,还侵犯了复制、发行权和获酬权。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出现错案,此种误判实属不该。

        笔者在失望之余,也不禁疑问,难道连法院都在为侵权教辅出版单位主动开脱或者减轻罪责?难怪教辅侵权之风愈演愈烈!

        另外,笔者从该社网站找到了这首诗歌的全文是130行。根据国家规定,诗歌十行为一干字,130行即13千字。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和北京高院的指导意见,作者完全可以按照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稿酬标准千字100元的1倍以上、5倍以下向对方主张赔偿(即1300元至6500元),同时赔偿合理的诉讼费用,并可以要求停止发行,赔礼道歉。另外,该社将涉案作品全文在该社网站全文展示,也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应该承当侵权赔偿责任。

        据了解,国家版权局已经启动对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招规定》的修订工作,有望在2013年上半年颁布新的稿酬指导标准将为作者与教辅出版方协商稿酬标准提供指引。这对作者和出社来讲无疑是个好消息。希望这样的错案越来越少。

        以上就是公司宝给大家整理的“著作权法一个不该错判的版权纠纷案件”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著作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的用户,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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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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