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
商标注册之后,其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而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了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却标称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属于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损害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新商标法中对于此类情况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下面跟着公司宝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吧!
新商标法关于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
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本法第十条对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了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或者以本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属于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损害商标管理秩序的行为。本条即是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本次修改《商标法》,在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对处以的罚款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但是由于其未经注册,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对于一些生产尚不稳定、产品尚未定型的商品和地产地销的小商品,不强行要求注册,便于他们扬长避短,迅速取得经济效益。因此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允许未注册商标的存在和使用及其商品进人市场,这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适应多层次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求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就放任不管。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仍然要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本条规定中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是指使用未注册商标而标称注册商标或者擅自在商品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的行为。根据本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以表明所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未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若标称为注册商标,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有损商标管理的秩序,因此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即未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禁用标志的行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根据情节处以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处以罚款、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具体处以多少罚款,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受到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相对人有权就相关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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