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之“李树喜诉人民社”合作作品如何再次使用
著作权法之“李树喜诉人民社”合作作品如何再次使用,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如果著作权归属确定了,那么下一步的出版或者再次使用时,主体资格就明确了,不享有著作权的一方是无权行使著作权的,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案件的相关内容。
在第一个案件中,鉴于原被告的图书都来源于《国史镜鉴》,那么,焦点就应该是确认李是不是这部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之一。如果法庭采信被告提交的证言,确认李不是合作作者之一,那么,被告主张《察贤辨才》在出版前已取得李树喜之外的三名作者授权同意的这种行为就应该获得法庭认可,被告已经履行法定义务,出版行为合法。李如果想证明自己是合作作者之一,也要提交相关证据。如果法庭对被告提交的证言不予采信,确认李是合作作者之一,那么被告取得授权的行为就存在瑕疵,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但是,这里边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必须亲自参与了创作,是真正的作者。合作作品的再次出版或内容的再次使用,需要著作权人的同意。
对于“中国通史”而言如果法庭确认著作权归编委会所有而不是归白寿彝个人,那么白寿彝的子女也就不享有著作权,无权跟其他出版社签约并收取稿酬。在这种情况下。江西教育出版社还应该依法履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审核授权的来源和有效性,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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