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
法律对于某种权利的保护,除了明确对该权利的保护范围和界限外,一般还会对侵犯权利的具体行为予以描述或列举,对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有关法律法规也做出了相应的举例说明,并且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今天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相关内容,以供各企业参考了解,一起来看看吧!
新商标法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
立法背景
法律对于某种权利的保护,除了明确对该权利的保护范围和界限外,一般还会对侵犯权利的具体行为予以描述或列举,这一方面有利于相对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对其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进行明确判断;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执法部门规范掌握认定尺度,对违法行为及时甄别,予以查处。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分类描述,明确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本条规定是对原《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进行修改后形成的。原《商标法》(2001年)规定了五类商标侵权行为,本次(2013年)《商标法》修改为七类。本次(2013年)《商标法》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将原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规定,细化为两类行为,并分别在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规定,将“相同”和“近似”、“类似”等情况分别规定。这主要考虑到“相同”比较好把握,但近似、类似的情况比较复杂,包括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还包括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这些情况都容易导致混淆,单列出来表述,便于认定和掌握。
2.增加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为本条第六项。这主要考虑到实际中有的行为人不是直接的商标侵权人,但其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和帮助,是一些商标侵权行为得以完成的重要前提,其行为的危害性不亚于直接的商标侵权行为,有必要将其纳入商标侵权行为的范畴,并予以处罚。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分为以下七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本项规定即“同种商品,相同商标”假冒行为,这是最为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也是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发现较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并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是一种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律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阻止并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权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如前所述,本项规定是从原《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中分离出来的内容,具体又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即“同种商品,近似商标”。通常表现是商标侵权人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使用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图案、文字很接近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商标注册人生产。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
相同的商标。即“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侵权人提供的商品与商标注册人的商品类似,通过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的商标,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出自同一厂家的一个系列。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即“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也就是侵权人提供的商品、服务和使用的商标都与商标注册人不同,但由于是类似的商品,而且使用了近似的商标,也容易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这也是一种较为隐蔽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实践中较难认定。
以上三种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侵权人实施本条第一、二项的商标侵权行为,最为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使其侵权的商品在市场流通中误导消费者,达到扩大销量的目的。因此,为防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流入市场法律在销售环节对商标侵权行为予以禁止,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实际中,已经制造出来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行为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商标注册人对于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通常会自行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他人批量生产注册商标标识,比如罐装食品上的纸质标签,箱包上的金属标牌,有的商标注册人出于防伪的目的,还会在注册商标标识上采取特殊的制作工艺。实际中,商标侵权人通过使用伪造、擅自制造商标标识,达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目的。有的商标侵权人直接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也有的商标侵权人出于自身生产能力或者逃避查处的目的,只生产商品,不制造商标标识,而是由其他违法者为其提供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这就催生了一些专门从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和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违法产业链。这类行为也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列入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1.伪造和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所谓“伪造”,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而仿照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商标标识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主要出现在商标标识的加工承揽环节。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冒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实的,只是未获得相应的制造授权。
2.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有时由伪造和擅自制造者自用有时是用于销售。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一定时间的市场培育和检验,其产品的质量容易获得消费者的普遍认同,消费者认可某一注册商标品牌,更主要的是对于其商品品质的信赖。因此,有的商标侵权人为了混淆不同商标代表商品的品质,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商品加贴自己的商标投入市场,以期获得消费者认可,培育自己的品牌。国外有的立法将这种行为称为“反向假冒”,并在法律上加以禁止和制裁。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以及商标注册人培育品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这是本次《商标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对于这类行为的理解,可以参考刑法理论中对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有的情况下一个侵权人的行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单独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需要借助其他人提供的便利或帮助,如果这些提供便利和帮助的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侵权人实施的是违法行为,那么就应当对他们的行为予以处罚。具体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主要是指故意为他人实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诸如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方面的条件,从而帮助他人完成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本项规定是概括性的“兜底”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本条前六项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2002年10 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除此以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有其他表现形式,这些行为尽管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都有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实践中根据其现实危害性予以认定和处罚。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认定侵权行为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无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某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都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要看是否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对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后果,比如假冒商品投人市场,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经济利益。(2)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必须触犯了法律的规定,这种违法性通常由其行为实施的时间、空间和表现形式决定。如果法律对某一行为不加禁止,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比如某人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在自己家中仿制了某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用于欣赏,就不构成侵权行为。(3)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遭受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比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通常都是出于故意,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由于主观上缺乏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因此只要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同一主体实施数个侵权行为的处罚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多种,一个主体可能只实施了其中一种,也可能实施了几种,对于同一主体实施数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除了按照相应的损害赔偿原则对权利人进行赔偿外,还要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法院还要定罪处罚。在处罚过程中,要对侵权行为分别认定,合并处罚。比如,行为人实施了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又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并对该商品实施了销售,就同时构成了三个侵权行为,要分别予以认定,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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