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对违法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越来越多的人申请注册商标,除了开展商业活动树立品牌形象外,也有很多名人或者企业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注册商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并且也是一段时间以来在商标管理中发现的一种特殊的商标违法行为,那么对此违法行为,商标法中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违法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立法背景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是一段时间以来在商标管理中发现的一种特殊的商标违法行为,有的个人和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避有关商标法律法规,逃避处理,不直接使用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使用类似商品、相似商标等典型的商标侵权手段,而是移花接木,看中一些已经获得市场认可的品牌的注册商标,将这些商标中容易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元素引入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以达到其提升知名度、推销商品的目的,危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因此,本法明确了对这类行为依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本条是此次《商标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条文解读
一、关于商标与企业字号
要理解本条的内容,首先要正确理解商标、企业名称、企业字号的含义、功能及区别。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等要素组合构成,由国家商标局颁发的,是企业品牌的核心价值的体现,受全国范围内的法律保护,同行业具有全国唯一性。企业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四个要素之一,企业名称的另外三个要素是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企业名称是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地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登记注册,是颁发给企业市场准入的合法证书,其获得的法律保护范围仅限于注册本地。在企业名称的四个要素中,字号是每个企业独有的。字号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具有识别性、显著性、表意性等特点,是企业名称中的一个核心要素,是企业名称中最显著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某一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重要元素。选择和确定字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构成不正当行为的情形
根据本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在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或者过失,在客观上也会产生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误导社会公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效果。该行为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隐蔽性,形式上没有冒用他人商标或者使用近似于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那样直接而是只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实际也误导了公众,间接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对于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践中,为准确认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把握好以下两个方面:
一、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第一种情况实际是从另一个角度,也就是商标注册中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二、对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的处理
商标与企业名称相混淆的案件涉及登记、使用的时间等因素,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是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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