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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之顺德市福象橡胶工业制品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二)

        更新时间:2021-11-29 17: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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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通过上篇内容已经了解了顺德市福象橡胶工业制品厂商标纠纷的具体情况,接下来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代理人是怎么通过2013《商标法》第42条解读、商标专权转的一般途径、商标专用权转移中的限制来对该案件进行评价解析的,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纠纷之顺德市福象橡胶工业制品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二)

        【代理人评析】

        12013《商标法》第42条解读

        (1)立法目的

        现行《商标法》第42条主要对商标转让的形式要件做出一般性规定。在市场上,商标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财产,权利人当然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权。但是,我国的商标采用注册取得制度,也即商标拥有者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过公告审查、核准等流程后获得注册商标权。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权保护建立在一种绝对公信力的公示公告制度的基础上。与普通货物财产的买卖不一样,为了准确地反映商标权利的归属和存在状态,保证权利的拥有者具有法定的唯一性,保障商标转让、许可、质押等交易的安全,唯有核准登记的公示制度才能具有公信力和确定力。因此,在我国商标转让过程中必须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予以核准才能完成转让的所有步骤。

        (2)立法沿革

        2001年及以前,我国《商标法》只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核准公告后享有商标专用权。可以看出当时的规定较为简单,只注重转让的形式要件。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转让作出限制,应当一并转让,并且要求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同时对除商标转让以外其他商标转移情形进行限制。

        2013年,我国修订《商标法》将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转让纳人《商标法》中,并且增加了一种限制情形,即“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基本上沿袭2002条例的规定,只是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改为“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此次修改目的主要是防止他人通过提供虚假的申请文件擅自更改商标权的归属问题。有关商标移转的其他情形与2002年条例的规定并无差别。

        2、商标专权转的一般途径

        (1)商标权的转让

        所谓商标权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以及商标专用权完全转让给他人所有。转让关系实现后,受让人成为该商标新的商标专用权人,原权利人丧失所有关该商标的专有权利。

        从各国法律来看,商标转让的方式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商标所有人将商标与企业或者企业信誉一并转让;另一种是单独转让商标。从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来讲,商标不应该被单独转让,因为容易造成欺骗消费者的情形。但大多数国家的法律突破了这一观点,因为商标的功能已经发生了一定的改变,不仅仅限于区别商品来源,也会起到对商品质量保证的作用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便已经实现了商标的功能,并不一定要让消费者意识到附有该商标商品具体来源于哪一家企业。TRIPs第21条也明确承认商标权可以单独转让。我国《商标法》第42条也并没有对转让方式做出具体要求,因此在我国可以单独转让商标。

        (2)注册商标的移转

        注册商标的移转是指因转让以外其他的事由发生商标权利的转移,此类情形《商标法》并未作以规定,只是体现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移转情形:

        ①注册商标因公司的合并、分立而移转

        对企业合并来讲,其商标权由合并后的新企业继受,这与《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财产、债务等合并后的处理规则一致。但对于企业分立来讲,分立后的企业应当就商标权的归属作以约定,可以保持共有,也可以协议一方获得。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发生后,接受该注册商标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商标移转登记手续,如企业并购合同、企业注册登记簿、商标归属协议等。

        ②注册商标依继承而移转

        在我国,个人也可以作为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作为一种财产权商标权必然和其他财产权具有相同的属性,当作为商标权利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自然可以按照继承法有关规定或者遗嘱继承该商标专用权,只要该继承人能够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继承的文件即可。

        3、商标专用权转移中的限制

        (1)一并转移原则

        2013年《商标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此款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转让行为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同样地,一并转移原则也适用于除商标权转让外的其他商标移转情形,具体来讲,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同一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如娃哈哈集团公司在乳制品商品上注册了“娃哈哈”“哈娃娃”等近似商标,在转让主商标“娃哈哈”时应当一并转让其他近似商标;②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商标权人为了尽可能地扩大商标适用范围或者保护已取得较高声誉的本商标,常常会在注册申请商标时尽可能地选择多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种类。在转让该商标时,如果分割转让则会出现市场上两个商标所有权人就类似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现象,有可能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

        (2)商标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后再转让的法律后果

        2013年《商标法》第42条和第43条分别就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方式做出规定,但是如果商标权人在已经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再转让给第三人时,就会在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之间发生冲突,这种冲突怎么解决《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根据有关商标转让和许可的其他规定进行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即商标转让前的许可合同效力持续存在,不因商标转让行为而失去效力。该条司法解释也规定了除外的情况,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依照该约定执行,也就是说,原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商标转让终结商标使用合同等条款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约定优先的原则。

        根据《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许可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根据这种许可使用的方式可以行使禁止权,即可以独立对抗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从商标许可的类型和许可合同的效力来看商标许可后的转让行为应当得到一定得限制。商标权人在商标许可期限内转让商标的应该通知被许可人,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转让注册核准之后,许可合同关系仍然存续有效如果被许可人不同意商标转让的,就应该先解除许可使用合同,再启动商标转让程序。

        (3)受让人的主体资格限制

        2013年《商标法》第42条第1款中指出,商标受让人有保障注册商标商品质量的义务。换言之,受让方应具备主体资格和主体能力两方面的资质。一方面、受让方应当享有与转让方对等的资格,在我国存在某些商品特许经营的情况,此类商品的经营和商标注册必须先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如烟草类商品、药物类商品。因此,对此类商品的商标进行转让时,受让方也应经过相关行政审批具备经营资格。另一方面,受让方还需要具备保证使用该商标商品质量的能力,保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比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转让。

        (4)禁止转让容易导致混淆或存在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

        2013年《商标法》新增规定,“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此款规定重申了第42条的立法本意,旨在通过干预商标转让的方式,保护消费者利益。

        (5)转让方与受让方同时至商标局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重新修订后,要求在进行商标转让的申请程序中。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商标转移手续,不再按照2002年条例中规定由受让方办理商标转移手续。这样的改动从很大程度上防止了他人通过提供虚假转让合同或者其他材料进行商标非法转移的情形。

        以上就是公司宝给大家整理的“商标纠纷之顺德市福象橡胶工业制品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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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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