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商标侵权行为查处机关及案件行刑衔接的规定
商标侵权行为在商标维护管理过程中是比较常见的事情,而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有关部门有权利依法进行查处,如果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也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那么商标法中是如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侵权行为以及案件行刑链接的呢?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新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文解读
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来源
具体来讲,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因商标侵权发生纠纷,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是其他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线索。三是工商行政管理在日常工作或者受理举报、控告时发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对侵权人处以罚款。
二、关于商标违法案件的“行刑衔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其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的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如果在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的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案件涉嫌犯罪,超出其职权范围,则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商标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国务院于2001年7月9日发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向公安机关移送。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2011年2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对行政执法案件与刑事司法案件相衔接的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于行政机关为谋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一、对“涉嫌犯罪”的理解
本条所指“涉嫌犯罪”,是指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明显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比如有关的违法金额已经达到对应罪名的标准。这种涉嫌犯罪不是司法意义上的定性,而是行政执法机关基于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作出的一种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通过立案予以确认。
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移送的材料范围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对于前期行政执法获取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手续,毫无遗漏地移送侦查机关,以便于公安机关全面掌握案件材料,对这些行政执法证据进行转化,对案件准确定性。
2.关于“先刑后行”
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发现涉嫌犯罪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先移送公安机关,不能出于完成罚款任务等目的先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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