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合同的订立与订立合同的能力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的一种合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的订立是整个合同关系的起点,是缔约方自接触、洽谈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该过程由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承诺等制度规范和约束,产生先合同义务及缔约过失责任等组成。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一、合同订立的条文解读
1、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1)统一性。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性决定了自然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例如,自然人有自主订立合同的权利,也负有不得干涉他人自主订立合同的义务。(2)平等性。(3)广泛性。指自然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方面,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领域。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而非民事权利本身。而民事权利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事权利则不包括民事义务的内容;(3)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子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一般说来,它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
2、代理
当事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我国法律上的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参见《民法总则》第七章)
二、合同的订立的应用
1.《民法总则》对公民、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见《民法通则》第 11 条至第 13条;《民法总则》第17条至第 24条]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参见《民法通则》第 36条第2款)
三、合同的订立的案例说明
李某(16岁)平时生性顽劣,为偿还自己因赌博欠下的赌债,偷偷将其父亲的汽车卖给钱某,后被父亲发现,李某父亲主张李某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不成立。在本案中,李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完全行为能力,该合同要想成立生效还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父亲)追认。由于李某父亲并没有进行追认,故李某和钱某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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