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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商标法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11-29 17: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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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不管是对于商标权利主张者,还是侵犯商标方来说,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同时也是权利主张者通过调解、行政程序和诉讼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会有利于商标侵权纠纷的及时处理。今天公司宝小编就来和大家介绍商标法中对于侵犯商标赔偿数额相关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

        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条文主旨

        本条是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确定方法的规定。

        立法背景

        按照 TRIPs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损害赔偿费应当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司法当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是一个关键的环节,也是权利主张者通过调解、行政程序和诉讼最为关心的内容。对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处理。

        本条是在原《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的,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将原《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关于“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内容,移到本法第六十四条中进行规定。二是将赔偿数额的确定,由原来的“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修改为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确定,即先按“实际损失”,后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再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顺序进行确定赔偿数额。三是增加了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规定了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四是增加了权利人提供证据不足且侵权人不配合举证时,“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五是对在“实际损失”、“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将原来规定由法院“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改为“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增加了赔偿数额的额度。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的规定,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案件的证据情况和相关标准的明确程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赔偿数额的一般确定规则

        1.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2.按”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和润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3.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在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在按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当加上注册商标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时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很多商标侵权案件的证据由侵权人掌握,侵权人趋利避害在案件查处和审理中通常会避重就轻,尽量不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为保证证据的充分展示,还原侵权事实的真相,法律设计了类似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使掌握主要账簿、资料的侵权人承担相对较重的举证责任,即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所谓“参考”,是指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以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为基础,综合相关因素后确定赔偿数额。

        三、相关参考标准难以确定时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

        商标侵权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具体的个案中,影响事实认定的因素很多,很多时候权利人受损的情况、侵权人的获利额以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在此情况下,需要有一个确定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原则,即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行为的情节”,应当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还应当包括“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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