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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关于数据电文的定义、产生和特点

        更新时间:2021-11-29 17: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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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以及工作模式,同时也有很多新颖的模式、概念诞生,数据电文是很多人了解较少,但是早在1986年就出现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中。那么数据电文是什么呢?又是如何产生的呢?数据电文的出现对于传统书面形式带来了哪些挑战?下面公司宝小编将为大家进行一一解答。

        数据电文定义和特点

        数据电文的定义、产生和特点

        1、数据电文的定义

        数据电文(Data Message),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

        数据电文是一个含义比较广的概念,人们在对数据电文的认识中所持观点差别较大。其主要原因:一是对数据电文的制作和生成手段、存储介质及发送、接收等传输形式,存在限定的差异:三是随着计算机技术发展、互联网的应用、新材料的研制和使用,对数据电文内涵的把握比较困难。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出现是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中。在该规则中,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在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基本法》中,采用数据消息的概念。

        2、数据电文的特点

        计算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产生、运用和发展,一方面为数据电文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另一方而也是促进数据电文产生的原因,网络和电子商务发展需要数据电文,数据电文主要具有数机性、虚拟性、易消失及易改动性、证据限限性、存放及传输特殊性等特点。

        (1)数据性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数据电文的形式多样,不管数据电文以图像、文字、音频、视频等何种形式存储、传输和运用,其本质特餐均是数据性。

        (2)虚拟性

        虚拟性,是数据电文的另一特征。数据电文以图像、文字、查频、视频等形式存储、传输和运用都是无形化的。

        (3》易消失及易改动性

        与传统书面形式相比,数据电文更容易消失,更容易被修改,甚至被篡改。在数据电文存储。处理和传输时,由于内部和外部、善意和恶意等原因,消失,改动将不可避免。如何对待这个现象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4)证据局限性

        数据电文可以以图像、文字、音预、视频等任意形式存在、传输和运用,在作为独立证据使用时存在局限性。

        (5)存放及传输特殊性

        数据电文不论以何种形式存在,传输和运用,都需要特殊的系统、介质和方法,因此其存放及传输具有特殊性。

        数据电文对传统书面形式的挑战

        1、传统书面形式

        传统书面形式,有一般传统书面形式和特殊传统书面形式两种情况。

        (1)一般传统书面形式

        一般传统书面形式,是指书面的文字、图形等形式,例如借条、正式的书面借款合同,是最常见、最常用的形式。除口头形式外,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传统书面形式的,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传统书面形式的,传统书面形式具有法律效力。

        (2)特殊传统书面形式

        特殊传统书面形式,是指在一般传统书面形式建立时或建立后,通过其他方式对一般传统书面形式进行证明的一种书面形式。例如,国家机关确认权利、公证机构公证、鉴证机构签证、见证人见证等形式,房屋产权的登记、变更、审批,取得产权证,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这种在一般传统书面形式基础上的证明出具机构,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第三方机构。

        2、数据电文对传统书面形式的挑战

        第一,现实挑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计算机应用范围的扩大,数据电文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并因其方便、快捷面被接受和广泛使用。

        第二、形式多样,因网络、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数据电文的发展速度变快及使用范围扩大的同时,其形式也不断创所,

        在数据电文发展并被广泛他用后,传统书面形式怎样解决相应法律问题呢?目前主要有两种解快的方案。

        (1)合网途径

        所谓合同途径,就是采用当事人约定的办法。按照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将数据电文形式等同于传统书面形式。有两种具体方法。一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达成一致,同意将数据电文形式作为双方或多方的共用文件形式: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使用数据电文作为双方或多方共用文件形式,无任何其他意思表示,目前。网络上运用的很多数据电文形式已经被大家认可并形成共识,不论是在经济交易活动中还是在社会活动中,数据电文的使用都非常普遭。

        (2)法律途径

        所谓法律途经,就是通过立法来解决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在网络、计算机时代,将数据电文与传统书面形式的法律地位等同。具体有法律解释法(扩大解释)和单独立法(另立类型法)两种方法。

        所调法律解释法(扩大解释),是指将传统书面形式的范围扩大,把数据电文的范围包括在书面形式之内。广义的书面形式包括书面协议、授权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形式、以及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上传输的文本文件、图像、视频等形式。例如(合间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的这种形式,就是扩大解释法(法律释),明确把数据电文形式包括在书面形式中。

        所谓单独立法(另立类型法),是指对数据电文的形式在法律上另外立法。数据电文的运用随者网络的发展变得非常广泛和普遍,对数据电文涉及的法律问题单独立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解决办法建立独立的数据电文法律,不仅是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更重要的是解决数据电文带来的法律问题,保护数据电文的相关方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合同途径和法律途径相比较,还是存在差别的。合同途径是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由当事人约定的,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是关键;而法律途径,不论是法律解释法(扩大解释)还是单独立法(另立类型法),都是解决数据电文法律问题的根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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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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