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数据电文的功能等价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效力
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不同,而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其法律地位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那么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关于数据电文的法律法规!
一、数据电文的功能等价标准
1,书面功能等价标准
数据电文的法律问题,最实所性的是法律承认其合法性,才能保障其运用和地位,因此,数据电文的地位应该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原件功能等价标准
数据电文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不同,保证其法律地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是不可回避的。《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第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第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这两个条件是保证数据电文书面功能的最基本要求。不管什么形式的数据电文,不能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不能随时调取查用,在法律上是不能被接受的;同时,内容的完整性也是不可动摇的,由于数据电文具有可变性,并且修改不易留下痕迹,要求数据电文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我国相关行政管理方面,对数据电文的原件功能等价标准也有所规定,例如,在纳税中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采用传统书面形式报送纳税表和税务部门规定的资料,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数据电文的形式办理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不仅可以采用数据电文的%式办理纳税中报,而且对办理纳税中报的数据电文方式的范围进行了限定,在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中,承认数据电文进行纳税中报的功能等价标准,对提高纳税效率、方便纳税人都是有积极作用的。
该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种税人、扣缴文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数据电文的法律法规效力
1.法律效力承认
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是数据电文的核心内容。人们面对数据电文的使用可能会考虑很多因素和问题,但能否被法律法规所接受是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目前,在数据电文的立法方面,大多数以不得歧视数据电文的形式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例如,《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证据效力
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对数据电文效力的承认,也是遵循国际惯例的表现。
在电子商务法律方面,基于实际的案例和应用,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问题也是不能轻视的。例如,《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感成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3.证据真卖性
在法律士。虽然对数据电文法律效力的承认,证据效力的确定为数据电文的实际应用做了法律保瞰,但是,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对于数据电文的具体使用(由于其生成、储存、传通的特殊性,来用的生成、储存、传递方法及保持内容完整性、鉴别发件人的方法等存在的不可靠性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需要更加注意数据电文的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第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第三,用以签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第四,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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