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订立合同的方式与要约的定义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其中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下面公司宝小编整理的订立合同的方式与要约的定义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一、订立合同的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订立合同方式的条文解读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订立合同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不断协商的过程,也就是交换各自的意思的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包括两类行为:一是要约,即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以供另一方当事人考虑是否同意订立合同;二是承诺,即当事人另一方接受要约的建议和要求。要约获得了承诺,即认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
2.订立合同是否都是一次要约和承诺完成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并非一次要约和承诺就可完成的,一般都要经过多次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实际上是要约、新要约、更新的要约......直至承诺的这一过程。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如果合同没有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3.以案说法:
甲公司为推销其生产的A产品,向可能会使用该产品的用户发出宣传:本公司生产的A产品性能良好,价格实惠,如大批订购,将给予更多的优惠,欲购从速。乙公司看到该宣传,即向甲公司发出通知:三日内请贵公司发出价格为 500 元一件的 A 产品 5 件。后甲公司产品脱销,不能向乙公司提供产品,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在本案中,甲公司向用户发出的宣传中,对产品的价格等具体信息并不确定不构成对用户的要约,而是属于要约邀请。但是乙公司给甲公司的回复中,对产品的价格、数量及发货时间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构成了要约如果甲公司进行承诺,则双方之间成立合同。但本案中甲公司并没有作出任何承诺,所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
二、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要约的条文解读
要约又称为报价、发价、发盘、出盘等。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个必经阶段,任何一个合同,无论采用什么形式,都要首先有人提出要约,订立合同的活动才能继续下去。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拘束力,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1)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2)内客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混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正确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3)要约通常都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仅在例外情况下才可以向不特定的当事人发出,如发布悬赏广告、设置自动售货机等。(4)必须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其要约内客的约束。口 应用
2.要约的法律性质
要约在法律性质上既不是事实行为也不是法律行为,而是意思表示。由于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因此具有法律意义,这与要约邀请是有区别的。因为要约具有法律意义,所以,当要约人发出要约以后又违及有效(因要约是意思表示,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合法的意思表示才是有效要约)要约的(例如,在要约的有效期内随意撤回要约),致使信赖要约有效的一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要约人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原则赔偿损失。要约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据在于: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且具有法律意义,并能产生法律后果;如果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则不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果是一种法律行为,则只能产生合同责任,很难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以案说法:
某公司在报纸上发广告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B产品,系我公司的名牌产品,每件产品为 300 元,我公司负责送货,货到付款,欲购从速"。在本案中,该公司发出的广告,对合同成立所需要的核心内容,如产品名称、价格等因素进行了明确规定,故该广告不再属于要约邀请,而属于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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