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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之“七匹狼QIPILANG”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四)

        更新时间:2021-11-30 17: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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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次公司宝已经讲解了“七匹狼QIPILANG”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的相关内容,大家已经了解了该案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的法条法规,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代理人对于该案件讲解的余下的解析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纠纷之“七匹狼QIPILANG”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四)

        【代理人评析】

        2.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翻译、复制、摹仿

        翻译、复制、摹仿是从TRIPs中直接引用的表达方式翻译、复制、摹仿与商标近似的区别在于,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需要结合指定的商品进行判断,而翻译、复制摹仿主要是商标标样,并且商标知名度的高低也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的重要标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标样为“七匹狼QIPILANG"引证商标的标样为七匹狼 SEPTWOLVESE及图”争议商标的标样中的中文七匹狼与引证商标的七匹狼完全相同,并且中文七匹狼是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在中国,相关公众在呼叫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时呼叫完全相同在七匹狼公司的引证商标知名度极高的情况下,争议商标构成了对引证商标的翻译、复制、摹仿。

        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中国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中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应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误认结合进行判定。从文义上理解,在中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不相同与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结合是否误导公众进行判定。在中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否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进行保护,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些案件中审理机关认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既然能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获得保护自然可以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获得保护。有些案件中审理机关则认为在中国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由于已经在中国获得注册,已经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完全可以主张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进行商标保护,而不需要再引用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进行保护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是否会误导公众导致损害七匹狼公司的利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标属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但是均属于服务日常生活的普通消费品。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生活方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水龙头等商品已经成为大部分家庭装修时采购的必需品。水龙头等商品在建材城出售之外也在超市或商场出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关公众均已经是普通消费者,在相关公众重叠的情况下,容易误导公众。七匹狼公司的所在地福建泉州市是全国服装主要品牌的诞生地之一,这里云集了众多的国内知名服装品牌,同时福建泉州市也是全国国内知名的水暖器材品牌的诞生地。由于广华器材厂与七匹狼公司的经营地都在福建泉州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来源于相同地区的不同产品产生一定的联想,基于七匹狼公司不断地投人大量的广告,对引证商标进行培养,呼叫上完全无差异的争议商标自然可以借引证商标的东风,更好地进行销售与推广,从而损害了七匹狼公司的利益。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争议商标的经营者与引证商标的经营者产生相当程度的联系的误导,从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从广华器材厂在各个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其几乎没有投入任何广告,不正当地利用了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

        4.恶意注册的认定

        2001年《商标法》第41条(2013年《商标法》第45条)对于提出争议的时间作出了规定,其中规定了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可见驰名商标所有权人需要行使权利也应当在规定的5年之内,如果在超过5年的时间,需要提出争议申请,还需要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恶意。

        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以下几种因素:(1)是否共处于相同的区域;(2)是否曾经有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3)是否曾经发生过其他纠纷;(4)是否曾有员工或股东、投资方的重合、往来;(5)是否曾经维权;(6)其他证明恶意的情形。

        本案中,广华器材厂再审申请中主要的理由之一是七匹狼公司怠于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导致广华器材厂自2002年开始使用至2013年,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应当支持七匹狼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上,七匹狼公司在规定的五年内提起过争议申请,七匹狼公司于2001年曾以侵犯商号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等理由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生效判决认定广华器材厂使用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广华器材厂停止使用争议商标。本案中,广华器材厂于收到判决书之后仍然使用争议商标,明显是存在恶意,借助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声誉谋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以上就是公司宝给大家整理的“商标纠纷之“七匹狼QIPILANG”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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