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应如何规定股东会网络投票
早在2004年,我国有关部门发布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工作指引,鼓励上市公司采用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虽然有关文件已经失效,不过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在其指引下建立起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同时深交所、上交所都建立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给公司开展股东大会提供投票平台。当下通过网络平台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模式已司空见惯,那么,作为公司最高自治规则的公司章程该如何规定完善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规则呢?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和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章程应如何规定股东会网络投票
设计要点
上市公司应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章程研究文本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9月版)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地点)
第二款 股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通知)
第三款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计票)
第三款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审议该等事项的股东大会应当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同类章程条款
我国上市公司已经基本建立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各公司章程在操作程序上的规定较为一致。但是,各公司章程在必须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事项上规定并不相同。
部分上市公司与上文《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同,仅在公司利润分类条款中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同时采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例如: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2月版)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七款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部分公司则对应该采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事项进行列举,其范围不限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例如:
《山西东杰智能物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年7月版)
第八十四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科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权;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要求应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节选)
一、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
(一)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通知。
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二)上市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数紧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专家分析
我国《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没有以立法的形式进行明文规定,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现已失效但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提到,公司在进行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中,应该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因此,上市公司至少应该在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的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中,向股东同时提供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两种渠道。
从公司经营的角度来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是股东大会有效运作的前提。公司章程应该对该制度进行规定,从而保证其规范性和有效性,达到平衡股东之间、股东与上市公司管理者之间利益诉求的效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虽已失效,但是其对于公司章程在此问题上的设计仍有借鉴作用参考上述《工作指引》及目前上公司实践,公司章程应该规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的适用事项,并在股东大会通知、召集、表决、计票程序中增加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定。若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反上述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1.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事项
我国上市公司应在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的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中向股东提供网络表决渠道。笔者建议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在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表决中,应该为股东提供网络表决渠道;对于其他事项,则不必强调必须为东提供网络表决平台,但是应该规定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2.细化股大会网络投票程序事项
为了保证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效性,上市公司可以参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已失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中嵌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程序。具体而言、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表决、计票,股东对于表决结果的查验等程序,均应考虑到网络投票的制度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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