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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纠纷之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

        更新时间:2021-12-01 17: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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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内容大家已经了解了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基本案情,也知道了该案件是怎么发生的,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判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标纠纷之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

        【判决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将自己注册的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根据金门酒厂提交的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合同、声明等证据,可以认定,金门股份公司将涉案商标以排他许可方式给金门酒厂使用且声明放弃诉讼权利,金门酒厂依法享有涉案商标的商标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金厦福公司在其生产的高梁酒上所使用的双龙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金门酒厂的商标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已查明事实,首先,金门酒厂与金厦福公司的经营业务存在重合,具有一定的竞争关系;其次,金厦福公司在其生产的涉案五瓶白酒的标签上,突出使用“台湾高粱酒”“台湾金门高梁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而将白酒的实际生产地点“厦门”弱化,且台湾金门高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上述使用方式会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品的来源,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台湾或者由台湾相关公司保证其质量、口感等。金厦福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金厦福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就涉案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家乐福公司是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在能够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需停止销售行为。关于金门酒厂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金厦福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双龙图形并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台湾高粱酒”“台湾金门高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家乐福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金门酒厂商标权的涉案商品;金厦福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19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金厦福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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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纠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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