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关于机关人员渎职、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的过程中,必须履行自身职责,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相关部门有关人员不可避免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是需要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针对机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吧!
新商标法关于机关人员渎职、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新商标法第七十一条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条文解读
一、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2.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3.徇私舞弊
徇私舞弊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炸人员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
4.收受当事人财物
收受当事人财物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收取当事人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5.牟取不正当利益
牟取不正当利益是指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收受回扣、手续费,违反规定安排子女就学、就业以及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三、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有本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8 种,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只对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分作出原则规定,并没有详细规定对某一行为的具体处分形式,主要考虑到这些人员的违法行为可能形式多样,违法程度也轻重不一,法律只作原则规定,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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