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之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五)
大家已经通过该案件的其他内容了解了金门酒厂(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基本案情、相关法条、法院的判决与理由、以及代理人通过关于金门酒厂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关于被控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解析的相关内容,接下来就来看看该案件关于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代理人评析】
3.关于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厦福公司与金门酒厂均经营白酒等业务,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且金厦福公司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产地商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台湾金门高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涉案侵权商品的产地为“厦门”,与台湾”“台湾金门”均没有任何关联。但是,金厦福公司在酒瓶瓶身使用了台湾地区地图形状并在台湾地图图形上标注“台湾”字样,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自台湾,产地是台湾;并且在酒瓶正中部刻意突出标注“台湾高粱酒”,以及刻意突出标示“台湾金门高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在瓶盖侧面突出标示“台湾金门高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这些突出标示无非就是为了吸引相关公众的注意,目的是让消费者将被诉侵权商品与“台湾”发生关联,误以为是台湾地区生产的商品,而将实际生产地点“厦门”进行了弱化,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进行误购涉案侵权商品。
对于金厦福公司刻意突出标示“台湾金门高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在瓶盖侧面突出标示“台湾金门高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而将生产者以较小字体放在酒瓶下方不显眼之处,这种安排与布置,可以得出金厦福公司意在刻意避免让消费者知悉其为生产商,而引导消费者认为“台湾金门高粱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生产商,以此方式误导消费者,从而造成消费者误购。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金厦福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属于对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产地、商品生产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应当注重维护自身权益,及时对抢注的商标进行监控并采取维权措施。及时有效的商标监控将是企业维护自身权利的一把利剑。在商标被侵害的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的保护要求也是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方法。
现实中,部分生产厂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投机取巧,不自创品牌,将他人商标作为所生产销售产品的装潢使用或者将他人的商标使用在与在先知名度极高的商标指定的商品关联性极强的商品或服务中,违背诚信与公平原则,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产品的来源,侵害了他人的商标权,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以产品为核心,主要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为生产者、经销商(销售商)消费者,下面从这三个角色谈谈应该注意的问题。
作为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塑造自己的品牌,保证自己在所生产的产品上不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并且应该诚实守信,不能在产品包装或装潢上突出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并且拥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引人误认为与在先极高知名度的商标提供者存在特定的联系或是其关联企业。否则,弄巧成拙,被追究侵权责任,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为经销商,由于市场上存在众多的侵权产品,经销商虽然不能对所经销的产品作出是否侵权的判定,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必要与供货方签署购销合同、要求供货方提供产品所涉的商标权权利证明、留存供货方的主体资格材料、进货凭证(如供货方签署的进货单、提供的发票等)等。因为法律规定,销售商在能够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销售商如果收到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通知,应及时下架相关产品,否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消费者,目前市场上的确存在仿冒、假冒产品,对于自己所要购买的产品,切忌贪图价格便宜,一定要仔细查看、核对品牌及生产厂家,防止花了冤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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