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和公司章程内容的法律条文和解读
我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是需要对公司的一些基本东西进行设置的,比如说股东人数、公司章程等信息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和公司章程内容的法律条文和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和公司章程内容的法律条文和解读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修正)对合营企业的经营约定,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相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对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如下∶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协议,是指合作各方对设立合作企业的原则和主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合同,是指合作各方为设立合作企业就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的书面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约定合作企业的组织原则、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书面文件。
合作企业协议、章程的内容与合作企业合同不一致的,以合作企业合同为准。合作各方可以不订立合作企业协议。
第十一条 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七)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八)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九)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十)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第十三条 合作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作企业名称及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合作期限;
(三)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四)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认缴出资额、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七)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八)有关职工招聘、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九)合作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十)合作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十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对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及章程,规定如下∶
第十条 本条例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介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圈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三)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股权转让的规定;
(四)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七)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
(八)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九)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十)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十一)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十三)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营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营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
(二)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
(三)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四)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五)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六)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和任免方法;
(七)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八)解散和清算;
(九)章程修改的程序。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第+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自 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对于注册资本登载于公司章程等内容,规定如下∶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备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国函【1990】85号),规定如下;
第二条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除本规定第三条另有规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第三条 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或者情况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一)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二)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三)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四)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五)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第四条 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除对外经济贸易部直接审批的外,其他审批机关应当在批准后三十天内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第五条 合营各方在合营合同中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待遇。如实际经营期未达到国家有关税收优惠规定的年限,应当依法补缴已经减免的税款。
第六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按照批准的合营合同约定的期限执行,但属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各方应当申报理由,签订修改合营合同的协议,并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
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批准后,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相关案例
【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的效力应当结合案情生面加以分析】
【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四终字第3号民事判油书(《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总第170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当事人在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达成的补充协议,虽然属于对原合同的修改,但其效力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加以分析。如果补充协议内容不涉及必须报经审批机关审批的事项,对于已获批准的合营企业协议不构成实质性变更的,一方当事人仅以补充协议未经审批机关审批为由主张协议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章程上的股东签名盖章应当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肖燕诉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昆明游乐机械厂改制为昆明培荣工贸有限公司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0)官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等文件应当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盖章、签名。原告认为除了会议纪要上的签名是自己所签的外,其他文件均不是自己的签名,是肖某等人伪造的。关于载有"……凡申请时需要签名的一切文书、申请表、报表、各种报告及对外合同等。均由已推为执行董事的肖某全权代理签字。……的《委托书》,其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即将依法必须由股东本人签名的文件委托给他人签署;其形式上应当由委托人本人签名以反映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委托书》上仅盖有为肖某所控制的原告的私人印鉴,且原告本人否认有该委托行为。因而该份《委托书》无效。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有限责任公司是要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然后在公司章程中也要明确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和公司章程内容的法律条文和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公司注册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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